内行厂
明朝曾短暫存在的特務機關
(重定向自內廠)
历史沿革
编辑明武宗正德初年宦官刘瑾在北京荣府旧仓地设立内办事厂,也就是四司之一的惜薪司,侦缉范围比锦衣卫、东厂和西厂三个特务机构还要大,除监察臣民外,锦衣卫、东厂和西厂也在监察之列,比东、西厂尤为酷烈。[4]
据清修《明史》载,自内行厂立后,刘瑾一党进一步掌控厂卫。刘瑾创下先例,规定罪行无论轻重都施行杖刑,之后犯人永远发配边疆,或枷项后流放。由于枷重达一百五十斤,受刑者数日便会身亡。其中尚宝司卿顾璿、副使姚祥、工部侍郎张玮与及御史王时中等皆受刑至濒死后被贬往边疆。[5]
正德五年(1510年)刘瑾倒台被处死后,内行厂与西厂一同被裁撤。[2][3]据《明史》载,被内行厂抓捕的人往往因为律法中微小处而受酷刑[6];在刘瑾一党掌控厂卫期间,官吏和军民不按律法被杀的多至数千人。[5]
参考文献
编辑- ^ 《明史·卷十六·武宗纪·正德三年》:八月辛巳,立内厂,刘瑾领之。
- ^ 2.0 2.1 《明史·卷十六·武宗纪·正德五年》:八月甲午,刘瑾以谋反下狱。诏自正德二年后所更政令悉如旧。……戊申,刘瑾伏诛。
- ^ 3.0 3.1 《明史·卷九十五·刑法三》:瑾诛,西厂、内行厂俱革,独东厂如故。
- ^ 《明史·卷九十五·刑法三》:瑾又改惜薪司外薪厂为办事厂,荣府旧仓地为内办事厂,自领之。京师谓之内行厂,虽东西厂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
- ^ 5.0 5.1 《明史·卷九十五·刑法三》:且创例,罪无轻重皆决杖,永远戍边,或枷项发遣。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数日辄死。尚宝卿顾璿、副使姚祥、工部郎张玮、御史王时中辈并不免,濒死而后谪戍。……官吏军民非法死者数千。
- ^ 《明史·卷三百〇四·刘瑾传》:瑾复立内行厂,尤酷烈,中人以微法,无得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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