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英语:Internal waters),为海洋法重要概念之一。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内水是一国领土之一部分。

内水

一个主权国家对其内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辖权,外国船只在领海中允许的无害通过权,在内水是不允许的。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领海基线起划,即所在沿岸国的内水或海岸低潮线的连接。低潮线到永久暴露之岸边裸土的距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上是无限制的。但低潮线到高潮线间规则性暴露于水上的的区域不得多于12海里

由一国领土完全包围的封闭性内海,皆为内水。海岸边缘沿岸国所属岛屿外缘,与海岸国海岸的连接线内侧属于内水。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边一侧的注口连线内侧也算内水。由内水起算12海里,为领海。

海湾另有特别规定。所谓乃指两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点)所圈围的大于半圆的水域。若此水域离陆皆不超过24海里,则全部视为内水。假如“湾”的开口广阔,则靠陆一侧低潮线连成的24海里以内,视为内水。由内水起算再12海里,为领海。(即低潮线到36海里的外海,沿岸国有完全之主权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