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法指的是琉球群岛存在的、为了维护间切与村的共同秩序而确定的成规日语。“内法”是琉球王府的官方用语,村民一般对其有村缔、村固、村吟味等等称呼。

根据琉球册封使汪辑在《使琉球杂录》中的记载,琉球民风淳朴,并无完备的法律制度,“国中不设厅,无听讼之所”。[1]琉球的习惯法被分为死刑和轻刑两种,其中死刑分为凌迟斩首枪刺三种,轻刑分为流放曝日(罚在正午时分晒太阳)、夹棍枷项鞭笞五种。[2]

有鉴于用内法来判决会产生“事同刑异,轻重不均,难以剖决”的现象,琉球在1775年颁布了第一部刑法的成文法《琉球科律》,又在1831年颁布《新集科律》来补充其不足。但琉球民间用内法来判决罪行的风气依然很盛,琉球王府认为这很不像话,但却毫无办法。[3]王府在1860年《琉球科律》和《新集科律》中的要点拿出来制定了《法条》,向民众宣传,以防犯罪于未然。[4]

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以后,以其故地设置冲绳县。冲绳县厅最初执行旧惯温存政策来安抚琉球人,内法在琉球得以延续,其中著名的内法判决事件为1879年的赞成事件和1907年的具志头制缚致死事件。1908年,日本施行町村制,内法判决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1916年,松原一意与首里署长在《琉球新报》上做了改善内法的连载,此后内法逐渐式微,在冲绳岛战役前基本已被消灭。

参考资料 编辑

  1. ^ 汪辑《使琉球杂录》,《那霸市史》资料篇第1卷3,昭和52年,第6页
  2. ^ 周煌,《琉球国志略》,224页:“其国刑法有死刑三:一凌迟、一斩首、一枪刺(用木桩作十字架,捆手足,以枪刺其心令死,即枭于其处,桩倒乃止);轻刑五:一流(流有三等:有配定流置某岛安置,不准放还;有为恶不梭,族人共禀法司请加流罪者,则限其年数,配遣所流之岛。头目等申其改过,许遣还。否则至期复流远岛,仍前法申遣。再不梭,颠转流于三十六岛外之别岛矣。有犯罪重者,则缚其手足,以独木小舟配遣西马齿山,颠递至外岛,然多有漂没者)、一曝日、一夹、一枷(有轻重二等:轻者数十斤、重者数百斤)、一笞(窃盗最严,初犯,笞若干、夹一次、曝日一次;再犯、三犯以次递加,亦有时竟立斩者、立配流外岛者)”
  3. ^ “歪んだ旧惯 - 制缚致死事件”、‘冲縄 20世纪の光芒’琉球新报社、2000年、p.64
  4. ^ 新城俊昭 《琉球・冲绳史》 东洋企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