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组织之。

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于公司负其责任。

有限股东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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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得以信用或劳务为出资。
  2. 未经得无限责任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不得以转让其出资额。
  3. 得为自己或他人,为与本公司同类营业之行为;亦得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
  4. 不得执行公司业务及对外代表公司。
  5. 有限责任股东遇有非可归责于自己之重大事由时,得经无限责任股东过半数之同意退股,或声请法院准其退股。

转换为无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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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股时,无限责任股东在二人以上,得以一致之同意变更其组织为无限公司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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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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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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