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无猜条款

以两小无猜为考量基础的法律条款

两小无猜条款是许多国家或地区设立的法律条文,意指未达性自主年龄人之间若发生性行为,考量到双方两小无猜(指彼此天真无邪,毫无避嫌与猜疑),即使因此触犯法定强奸者,也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或者由非告诉乃论变为告诉乃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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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6〕1号)颁布的第6条将这一规定上升为司法解释。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1]。2013年,两高两部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第27条,重申了该条款[2]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57年所发布的文件《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曾规定,“至于个别幼女虽未满14周岁,但身心发育早熟,确系自愿与人发生性行为的,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如果男方年龄也很轻,双方确系在恋爱中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制定以后,除以上“两小无猜”条款所列之情形外,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之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3]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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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条规定,和未满16岁或14岁的人发生性行为[注 1]者,不论其为自愿或强迫,都一样是有罪的,而且是属于非告诉乃论的罪。而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229条之1和前述之227条第1项,如果双方都是未成年人,为告诉乃论和减轻或免除其刑[4]

(一)刑法上对于未满16岁之人的性行为,不管是自愿或是被迫,都被认为是有罪的,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健全,对于性的认知尚未成熟,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之用,不管是男对女或是女对男发生性行为,都是违反刑法“准强制性侵害罪”。

(二)故依刑法第227条之规定(准强制性侵害罪或准强制猥亵罪)

  1.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个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与未成年之人发生性交易依据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2条之规 定:

  1. 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
  2. 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犯第22条至第29条之罪,经判刑确定者,主管机关应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决要旨。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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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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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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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www.court.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0-06-03 [2020-09-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17) (中文(中国大陆)). 
  2. ^ 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www.spp.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2013-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5) (中文(中国大陆)).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2024-12-08]. 
  4. ^ 中華民國刑法. law.moj.gov.tw. 中华民国全国法规数据库.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8) (中文(台湾)). 
  1. ^ 中华民国刑法第十条:“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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