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小無猜條款
兩小無猜條款是許多國家或地區設立的法律條文,意指未達性自主年齡人之間若發生性行為,考量到雙方兩小無猜(指彼此天真無邪,毫無避嫌與猜疑),即使因此觸犯法定強姦者,也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者由非告訴乃論變為告訴乃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2006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所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6〕1號)頒佈的第6條將這一規定上升為司法解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1]。2013年,兩高兩部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法發〔2013〕12號)第27條,重申了該條款[2]。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1957年所發佈的文件《1955年以來姦淫幼女案件檢查總結》曾規定,「至於個別幼女雖未滿14週歲,但身心發育早熟,確係自願與人發生性行為的,法院對被告人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理,如果男方年齡也很輕,雙方確係在戀愛中自願發生性行為的,則不追究刑事責任。」。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制定以後,除以上「兩小無猜」條款所列之情形外,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之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強姦罪論,並從重處罰[3]
中華民國
編輯《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規定,和未滿16歲或14歲的人發生性行為[註 1]者,不論其為自願或強迫,都一樣是有罪的,而且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罪。而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和前述之227條第1項,如果雙方都是未成年人,為告訴乃論和減輕或免除其刑[4]。
(一)刑法上對於未滿16歲之人的性行為,不管是自願或是被迫,都被認為是有罪的,這是因為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健全,對於性的認知尚未成熟,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之用,不管是男對女或是女對男發生性行為,都是違反刑法「準強制性侵害罪」。
(二)故依刑法第227條之規定(準強制性侵害罪或準強制猥褻罪)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與未成年之人發生性交易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之規 定:
- 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犯第22條至第29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美國
編輯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www.court.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0-06-03 [2020-09-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17) (中文(中國大陸)).
- ^ 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www.spp.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日報. 2013-10-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5) (中文(中國大陸)).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日報. [2024-12-08].
- ^ 中華民國刑法. law.moj.gov.tw. 中華民國全國法規資料庫.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8)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