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轮选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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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选举制(英语:Two-round system)又称两轮投票制两轮决选制(Run-off election),指选举无法一次选出结果时,采用两轮投票的选举制度。

在此例中,只有得票最高的两位候选人进入二轮决选。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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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选举中没有任何一个人过半数的选票,那么选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进入下一轮选举,被选举人不得投票。适用于立法机构和总统的选举,比如法国第五共和的地方议会、国民议会议员和总统选举:

  • 总统选举所采用的制度,在第一轮投票中得到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可当选为总统,如果没有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得到过半票数,则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可以进入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则当选为总统。
  • 国民议会议员选举采用的方式,如得票过半数即可当选,均未过半则得票率达12.5%者进入二轮决选,以得票最多者当选。

值得注意的是除单一选区外,复数选区名单比例代表制的选举也可两轮投票,例如过去匈牙利国会、现今法国部分地方议会选举。

选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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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过两轮投票,以得票过半数者当选。例如法国第三四共和国会两院联席选举总统的方法。不过,当时规定直到选出结果为止,有可能变相成多轮投票。
  • 在首轮投票中择得票最多的两人,进入二轮决选,以得票最多者当选:
  1. 两轮均直接选举。例如德意志帝国议会议员、上述的法国第五共和、巴西智利等国的总统选举。
  2. 首轮直接选举、次轮间接选举。例如智利1925年宪法规定总统第二轮选举改由国会参众两院联席选出,1989年后改为两轮投票。
  • 在首轮投票中得票达到门槛者,进入二轮决选,以得票最多者当选。例如上述的法国第五共和国民议会议员选举。
  • 在首轮投票中择得票最多的三人,进入二轮决选,以得票过半数者当选。例如美国总统选举第二轮由众议院选出,但上一次众议院选出已是1824年美国总统选举的事。1948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亦采用此一做法,规定如没有候选人得票过半,则得票前三的人选需进入第二轮投票。如第三轮投票仍未有结果,则由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进行第四轮投票。
  • 在首轮投票中择得票达到门槛前三人,进入二轮决选,以得票最多者当选。例如匈牙利于2014年汰除的国会议员选举方法,得票率达到15%的前三人,或达15%却不足三人则由得票最多的三人进入第二轮。

采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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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巴西芬兰法国波兰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葡萄牙罗马尼亚蒙古国乌克兰俄罗斯等国家的总统选举采用两轮选举制。不过,并非所有国家在现行两轮选举设出50%门槛,如阿根廷,总统候选人首轮得票超过45%、或至少40%且领先第二名10%即当选,否则得票前两名仍须进行第二轮投票。在美国,有些地方选举也采用这种形式,如路易斯安那州。另外也可能少数情形下直接当选。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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