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事方御定书
公事方御定书(公事方御定書 / くじかたおさだめがき、くじがたおさだめがき)是日本江户时代的基本法典。 由享保改革的主导者江户幕府第8代将军德川吉宗下令编撰。它由上卷和下卷两卷组成[1] 。上卷载有81条有关警察和刑罚的基本法规,下卷则以抽象、条文形式收录过去的判例 。其中下卷又被称为《御定书百个条》(おさだめがきひゃっかじょう) 。
编纂
编辑《公事方御定书》由老中松平乘邑与身兼勘定奉行,寺社奉行与町奉行三奉行的石河政朝为中心进行编纂。在宽保二年(1742年)完成,但编修工作仍在继续,最终于宝历四年(1754年)完成 [1]。
《公事方御定书》中规定有“奉行中之外不可有他见者也”,即本来幕府只允许司法中枢人员阅览该文书,其理由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要求人民做事还容易,要求人民明白做事的道理那就困难了。)的儒家政治理念,而且将军吉宗主张减刑,因此认为不需公开就可以维持威吓犯罪之效果。[1]此外,下卷虽然具有法典的外观,但它是重要案件的审判和处罚标准的集合,更像判例而非法条。因为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对法条、判例的类比解释和延伸解释是可以自由裁量的。[1]
影响
编辑《公事方御定书》是只允许三奉行、京都所司代和大坂城代阅览的秘密法典,而且设由禁止阅览的罚则,因此评定所在天保12年(1841年)抄写手稿称为《棠荫秘鉴》,以利于审判场合使用。
此外,《公事方御定书》的副本也在各藩之间秘密传阅,各藩掌握了副本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制定自己法律的参考。 因此,原本只在幕府直辖范围内有效的法律,在日本成为一种统一的法律,并逐渐成为 “基本法”。此外原本在1743年废除的田地永久买卖禁止令,因为御定书中仍有记载,因此被视为仍具效力,直到明治5年(1872年)才废除,尽管该法令从未彻底落实,受取缔案例极为稀少。
相关条目
编辑日本武家政权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