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拉丁语codex)是指详细而全面记述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法律的,或是某个法律体系内关于某一方面的所有法律的成文法[1]历史上,各古文明的法律大多使用法典纪录。在近代,西方法学经常按照法典在一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把该体系分类。法典占主导地位的一般称民法体系。法典占辅助地位,而不成文法为基础或主体的,一般称普通法体系。

1804年拿破仑法典原版的第一页

历史沿革 编辑

最著名的早期法典是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诞生于公元前18世纪,原碑现藏巴黎罗浮宫。比汉穆拉比更早的现存法典还有里辟伊士他法典(前19世纪)、伊施嫩纳法典(前20世纪)、吾珥南模法典(前22世纪),以及制定于公元前2400年左右、在埃卜拉城(在叙利亚)发现的古档案中的泥版。

欧洲现在的民法体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罗马人的早期法典《十二铜表法》,而罗马法最著名和最有影响力的法典是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法典。可是这两部法典都有局限性:《十二铜表法》只概括了基本法律原则,而实际执行的法律则是由法官从这些原则上推断出来;查实丁尼法典虽然在后世影响巨大,但在当时只在东罗马有效执行,在西罗马没有发展成法律传统。随着东罗马帝国的衰败,这一传统在欧洲也失去了影响力。欧洲近代的编纂运动始于十五世纪以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崛起,欧陆国家开始把发展独立法制视为主权的象征。到了十九世纪上半叶,几部重要的欧陆法典相继问世,包括《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

在东亚,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李悝(前455年-前395年)编纂的《法经》,是亚洲最早出现的较系统的法典。至于中国的近代法典的源头是公元651年的《唐律》,其后各朝基本循唐制,只是后来蒙古因为统治范围广大,在各地发布了宪法性的《成吉思汗法典》,而中式法典最终发展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成为全面、完整,囊括现代刑法民法的法典。直到近代,中国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大多受中国法典影响。日本是最早编纂西方式法典的亚洲国家。在明治维新过程中,日本推行了以德国民法为模范的《日本民法典》。辛亥革命前后,受西方法学影响,中国开始改革法律体制,编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并从此逐渐发展为大陆法系或社会主义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区域中,由于采用的是判例法,法典的使用相对较少。普通法国家的法典编纂可以分为两种。在一些国家,受欧陆传统的影响,法典代替了一些方面的普通法,如美国一些州有各自的刑法典,以及较统一的商法典。美洲和澳洲的一些法律区域也有完整的刑法典和程序法典。另一方面,一些英美法系区域把普通法编纂成册,也称之为法典,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民法。可是此类成文法没有一般意义上法典的内部逻辑性,而只是松散的罗列了现有法律。

国际上也在努力编纂或起草使各个法系国家比较能接受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关于仲裁、货物销售的法律。

参考文献 编辑

引用 编辑

  1. ^   Chisholm, Hugh (编). Code.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6 (第11版).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632–634. 1911. 

来源 编辑

  • van Gulik, R.H.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ncient China: The Tang Yin Pi Shih. Orchid Press, 2007. ISBN 9745240915, ISBN 978-974-524-091-9.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