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评论公允评论(Fair Comment)是在诽谤案中被告人常用的辩护理由,即被告人的问题说话是被告人真心相信是建基于事实,亦符合公众知情权;比方说,有报刊发布消息,说某城中名人到处留情,其后遭名人诉诸法庭,告以诽谤罪名,报刊可以辩称它说的是公正评论,因为名人曾对外宣称他在内地和台湾都有女朋友,而身为名人,他的行为公众有知情权。

香港,最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是谢伟俊诉郑经瀚一案,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李启新勋爵(Lord Nicholls)说公正的评论应称为诚实的评论,如果被告人能够给法院证明他的言论是建基于诚实的信念,根据他当时所知道的发表,他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来源请求]。在另一个[哪个/哪些?]香港终审法院案例中,烈显伦常任法官也说过,如果评论是为了公众利益,而诚实地说出一个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即使带有夸张,亦可以接受。

案例 编辑

郑经翰、林旭华对谢伟俊”(Albert Cheng and Another v. Tse Wai Chun Paul)

2000年,谢伟俊控告郑经翰林旭华案,终审法院为公允评论下了定义,其中一项重点是,评论是否关乎公众利益;是否基于事实。[1]

来源 编辑

  1. ^ 律师:公允评论不构成诽谤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苹果日报,2010-11-02。
  • 牛津法律字典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