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行
公
性质
编辑在粤海关独大时代,由地方督抚、海关监督和行商共管外贸的体系中,公行是一个受海关监督控制下,拥有贸易特权的组织,形成“广州制度”(一口通商)特色。公行行商是要代表大清政府,对外商在华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1],公行也是作为于外贸中抽剥巨额财源的工具。除为海关监督提供优先利益,广州官吏与中央朝廷亦透过公行间接地获取利益[2]。
历史
编辑公行最早成立于1720年,当时的许多行商为了加强自身地位,并与皇商作竞争,因此成立组织,最初的成员包括十六名行商,他们订了一套含十三条的条款来规范价格和交易程序,并规定后来加入的成员必须交一千两银的会资才能加入,此外,所有公行成员的交易中的百分之三要充作“公所费”。
公行虽为民间组织,但得到官方的支持,官府乐于有这样的组织作为其与洋商之间的中间机构,并可代政府为征收关税,政府的支持将使得公行得以垄断贸易,因此多次引起其他商人和洋商的反对,第一次的公行很快于1721年解散,但1760年时公行再度恢复,1771年再度被解散,1782年再度恢复,一直维持至清军在鸦片战争战败后签订《南京条约》(1842年)才被废除。
规例
编辑1720年公行行规:[3]
- 华夷商民,同属食毛践土,应一体仰戴皇仁,誓图报称。
- 为使公私利益界划清楚起见,爰立行规,共相遵守。
- 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倘夷商买贱卖贵,则行商必致亏折,且恐发生鱼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应与夷商相聚一堂,茼议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
- 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本行应与之协订货价,俾得卖价公道;有自行订定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
- 货价既经协议妥贴之后,货物应力求道地,有以劣货欺瞒夷商者应受处罚。
- 为防止私贩起见,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受惩罚。
- 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图画之类,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经营贩卖之。
- 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任何人得自行贩卖,但卖者无论嬴亏,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
- 绿茶净量应从实呈报,违者处罚。
- 自夷船卸货及缔订装货合同时,均须筅期交款,以后并须将余款交清,违者处罚。
- 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须归本行同仁摊分之;有独揽全船之货物者处罚。
- 行商中对于公行负责最重及担任经费最大者,许其在外洋贸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余则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 头等行,即占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六;新入公行者,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入三等行内。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十三行行商与清政府的“夷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徐素琴 中华文史网
- ^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 第一、二卷 [美]马士(H.B.Morse) 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1
- ^ 杨黎光, 粵商:承載近代中國轉型之重, 香港中和出版: 139–140, 2019-09-27 [2020-03-03], ISBN 978-988-8570-28-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4)
- 徐中约著,计秋枫、朱历葆译《中国近代史》(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