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戒严

1989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

六四戒严,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是1989年5月19日晚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和北京市党政军干部大会后[1],由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在1989年5月20日发布的一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制定机关中国国务院
制定日期1989年5月20日 (1989-05-20)
签署人国务院总理 李鹏
施行日期1989年5月20日 (1989-05-20)
废止日期1990年1月11日 (1990-01-11)
主管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立法历史
法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
法案公布日期1989年5月20日 (1989-05-20)
废除
1990年1月11日
相关法例
第一、二、三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简要
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
现状:已废除

该命令宣布即日10时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根据第一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实行戒严的区域为北京市下辖的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石景山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2]六四戒严为六四天安门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戒严令直到1990年1月11日才由李鹏签署另一份国务院令正式解除。[3]

由于李鹏颁布戒严令时没有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即自行签署,该戒严令不时被批评者指控为属“重大问题”未开会因此违宪违法的戒严[4][5]。相反,同年3月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是经国务院开会决定后才实行,而北京戒严并没有。(详情可参阅1989年5月的国务院公报)。

而与在拉萨迅速严格执行不同,北京部分地区戒严令一开始并未得以彻底履行;至6月2日穿单衣未携带武器的军队试图徒步进入市区受阻后,广播和宣传车及直升机开始反复播报戒严令。[6]

命令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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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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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鹏:在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上的讲话. 1989-05-19 (中文(中国大陆)). 
  2. ^ 辽宁 《共产党员》 杂志社. 平息反革命暴乱500题. 辽宁大学出版社. 1989: 111. ISBN 9787561006856. 
  3. ^ 25周年特辑:六四始末之三——戒严之都. BBC. 2014-05-22 [2017-06-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7). 
  4. ^ Wongmantaks. WongManTakS: 1989年北京戒嚴沒有合法性. WongManTakS. 2011-02-11 [2019-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9). 
  5. ^ 《华夏报》. www.huaxiabao.org. [2020-1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9). 
  6. ^ 64memo - “六四”起訴書 by 非文人. www.64memo.com. [2018-06-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