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
(重定向自廢除立法)
在法律和立法程序中,废除(英语:repeal),通常是指由立法机关通过的移除或撤消相关法律的立法决定;废除的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立法机关之前通过的法令、成文法、法规等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1]。
立法机关做出的废除决定可以分为以重新颁布的方式废除旧法,即用更新的、修订的相关新法律取代旧法(英语:repeal with a re-enactment)或仅进行废除而不重新制定,以彻底废止其条款(英语:repeal without replacement)。
部分废除(英语:partial repeal)是指相关法律的特定部分或条款被立法机关废除,但其他部分或条款仍然有效;而完全废除(英语:full repeal)是指相关法律被立法机关整部废除。
参考资料
编辑- ^ 公有领域出版物的文本: Chisholm, Hugh (编). Repeal.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第11版).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11. 此句或之前多句包含来自
- ^ Kay v. Goodwin (1830) 6 Bing. 576, per Tindal 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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