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国际公约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英语:Optional Protocol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简称OPSC)是要求各缔约国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的国际公约。[1]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已批准之缔约国
  已签署但尚未批准
  非缔约国
起草完成日2000年5月25日
签署日2000年5月25日[1]
签署地点美国纽约
生效日2002年1月18日[1]
生效条件第1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提交的三个月后[1]
签署者121[1]
缔约方175[1]
保存处联合国秘书长[1]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维基文库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此议定书于2000年5月25日在联合国大会上以第54/263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2],于2002年1月18日生效。截止到2018年9月,175国已签署并批准此公约,还有9国签署但尚未批准。

根据序言,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儿童权利,进一步实现《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并执行其各项规定,要求各缔约国以适当手段保护儿童免受上述问题侵扰。议定书第一条要求各缔约国保护儿童免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尤其是最恶劣的童工——雏妓

其余各条指出国际执法的标准,包括各种问题,例如管辖因素、引渡、调查互助、刑事或引渡程序以及扣押和没收资产。

同时要求缔约国在该国领土上立法,“应按照罪行的严重程度,以适当刑罚惩处这些罪行”。[1]

定义 编辑

议定书要求各缔约国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二条对此定义如下:

  • 买卖儿童 – 任何人或群体将儿童转予另一人或群体以换取报酬或其他补偿的行为或交易;
  • 儿童卖淫 – 在性活动中利用儿童以换取报酬或其他补偿;
  • 儿童色情制品 –以任何手段显示儿童进行真实或模拟的露骨性活动或主要为诲淫而显示儿童性器官的制品。

议定书定义儿童为未满十八周岁以下的人类,除非缔约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下的人为成年人

签署、保留情况 编辑

中国大陆 编辑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0年5月25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9月6日我国政府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3]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假定未满14岁女童有从事性交易能力的嫖宿幼女罪,直到2015年方才取消。

香港特别行政区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该议定书由于需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本地立法,因而在另行通知前,该议定书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3]2003年12月19日香港施行《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完成本地立法。

卡塔尔 编辑

卡塔尔在签署声明上添加“保留对于条约内与伊斯兰法有冲突的规定。”[4]奥地利法国德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在签署声明上表示了对此保留的反对。卡塔尔于2008年6月18日撤回了此保留声明,至今为止本议定书并无任何保留。[5]

瑞典 编辑

瑞典解释其对于儿童色情制品仅适用于与儿童或青少年发生性活动,不适用于成人假装、表演或打扮成为儿童。[6]

虚拟儿童色情 编辑

儿童色情制品系指以任何手段显示儿童进行真实或模拟的露骨性活动或主要为诲淫而显示儿童性器官的制品。

——第2条第(c)款[7]

第2条第(c)款中的“模拟(simulated)”指的是色情作品有儿童参与但儿童没有进行真实的性行为,而是使用借位等拍摄手法,让画面看起来是从事真实的性行为,并不是指模拟儿童色情,然而有学者将“以任何手段显示”解释为包含文字、漫画、绘画等创作[8]

儿童色情系指以任何方式呈现儿童进行真实或技术合成之露骨性活动或主要为性目的而裸露与儿童性相关之部位。

——第2条第(c)款,台湾的翻译版本[9]

台湾自行翻译的版本将“simulated”翻译为“技术合成”,台湾展翅协会以此主张任择议定书有规范虚拟儿童色情[10]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联合国. 联合国儿童议-公约文件-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18-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12). 
  2. ^ ODS HOME PAGE (PDF). documents-dds-ny.un.org. [2019-02-0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8-06). 
  3. ^ 3.0 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2018-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3). 
  4. ^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 - Status.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2008-03-18]. [失效链接]
  5. ^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un.org. [28 June 20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02). 
  6. ^ 联合国大会 第54届会议 Verbotim Report 97. A/54/PV.97 page 4. Mr. Hedman Sweden 25 May 2000. [2008-03-19].
  7.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联合国. [2024-05-02]. 
  8. ^ 周政. 論虛擬兒童色情之刑事規制—對於「國際共識」的觀察與反思 (PDF) (硕士论文). 国立台湾大学: 69. 2011 [2024-05-02]. 
  9. ^ 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CRC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资讯网. 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 [2024-05-02]. 
  10. ^ 台湾儿童权利公约联盟. 第二次兒童權利公約執行之替代報告. CRC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资讯网. 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 2022-03 [2024-0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6). 根据OPSC第2条,儿童性剥削制品包括“以任何方式呈现儿童进行真实或‘技术合成’之露骨性活动……”,但目前在台湾,无论是市面上、网络论坛、社群平台中都可见虚拟儿少性剥削制品,甚至性剥削娃娃(child sex dolls)也可于网络平台中购得,却无法律可加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