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国际公约

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英語:Optional Protocol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簡稱OPSC)是要求各締約國禁止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兒童色情製品的國際公約。[1]

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已批准之締約國
  已簽署但尚未批准
  非締約國
起草完成日2000年5月25日
簽署日2000年5月25日[1]
簽署地點美國紐約
生效日2002年1月18日[1]
生效條件第10份批准書或加入書提交的三個月後[1]
簽署者121[1]
締約方175[1]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長[1]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此議定書於2000年5月25日在聯合國大會上以第54/263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2],於2002年1月18日生效。截止到2018年9月,175國已簽署並批准此公約,還有9國簽署但尚未批准。

根據序言,這個公約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兒童權利,進一步實現《兒童權利公約》的宗旨並執行其各項規定,要求各締約國以適當手段保護兒童免受上述問題侵擾。議定書第一條要求各締約國保護兒童免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尤其是最惡劣的童工——雛妓

其餘各條指出國際執法的標準,包括各種問題,例如管轄因素、引渡、調查互助、刑事或引渡程序以及扣押和沒收資產。

同時要求締約國在該國領土上立法,「應按照罪行的嚴重程度,以適當刑罰懲處這些罪行」。[1]

定義 編輯

議定書要求各締約國禁止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第二條對此定義如下:

  • 買賣兒童 – 任何人或群體將兒童轉予另一人或群體以換取報酬或其他補償的行為或交易;
  • 兒童賣淫 – 在性活動中利用兒童以換取報酬或其他補償;
  • 兒童色情製品 –以任何手段顯示兒童進行真實或模擬的露骨性活動或主要為誨淫而顯示兒童性器官的製品。

議定書定義兒童為未滿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類,除非締約國法律規定十八歲以下的人為成年人

簽署、保留情況 編輯

中國大陸 編輯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於2000年5月25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同年9月6日我國政府簽署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3]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假定未滿14歲女童有從事性交易能力的嫖宿幼女罪,直到2015年方才取消。

香港特別行政區 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該議定書由於需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本地立法,因而在另行通知前,該議定書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3]2003年12月19日香港施行《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完成本地立法。

卡塔爾 編輯

卡塔爾在簽署聲明上添加「保留對於條約內與伊斯蘭法有衝突的規定。」[4]奧地利法國德國挪威西班牙瑞典在簽署聲明上表示了對此保留的反對。卡塔爾於2008年6月18日撤回了此保留聲明,至今為止本議定書並無任何保留。[5]

瑞典 編輯

瑞典解釋其對於兒童色情製品僅適用於與兒童或青少年發生性活動,不適用於成人假裝、表演或打扮成為兒童。[6]

虛擬兒童色情 編輯

兒童色情製品係指以任何手段顯示兒童進行真實或模擬的露骨性活動或主要為誨淫而顯示兒童性器官的製品。

——第2條第(c)款[7]

第2條第(c)款中的「模擬(simulated)」指的是色情作品有兒童參與但兒童沒有進行真實的性行為,而是使用借位等拍攝手法,讓畫面看起來是從事真實的性行為,並不是指模擬兒童色情,然而有學者將「以任何手段顯示」解釋為包含文字、漫畫、繪畫等創作[8]

兒童色情係指以任何方式呈現兒童進行真實或技術合成之露骨性活動或主要為性目的而裸露與兒童性相關之部位。

——第2條第(c)款,臺灣的翻譯版本[9]

台灣自行翻譯的版本將「simulated」翻譯為「技術合成」,台灣展翅協會以此主張任擇議定書有規範虛擬兒童色情[10]

參考資料 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聯合國. 联合国儿童议-公约文件-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18-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1-12). 
  2. ^ ODS HOME PAGE (PDF). documents-dds-ny.un.org. [2019-02-0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08-06). 
  3. ^ 3.0 3.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2018-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23). 
  4. ^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 - Status.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2008-03-18]. [失效連結]
  5. ^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un.org. [28 June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02). 
  6. ^ 聯合國大會 第54屆會議 Verbotim Report 97. A/54/PV.97 page 4. Mr. Hedman Sweden 25 May 2000. [2008-03-19].
  7.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聯合國. [2024-05-02]. 
  8. ^ 周政. 論虛擬兒童色情之刑事規制—對於「國際共識」的觀察與反思 (PDF) (碩士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 69. 2011 [2024-05-02]. 
  9. ^ 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CRC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024-05-02]. 
  10. ^ 台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 第二次兒童權利公約執行之替代報告. CRC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022-03 [2024-0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06). 根據OPSC第2條,兒童性剝削製品包括「以任何方式呈現兒童進行真實或『技術合成』之露骨性活動……」,但目前在台灣,無論是市面上、網絡論壇、社群平台中都可見虛擬兒少性剝削製品,甚至性剝削娃娃(child sex dolls)也可於網絡平台中購得,卻無法律可加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