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1961年3月22日中央工作会议通过,共10章60条,故简称《农业六十条》或《农村六十条》。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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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负责农村工作之中共领导人在内,没有像毛泽东重视生产小队(相当原来初级社)之地位和权力[1]:239。有人民公社两年多,反复实践,又深入细致调查研究,可以说,毛泽东已认识到,集体经济并非越大越好、越有利于解放生产力;相反,规模太大,随之而来就是平均主义,只能破坏农民生产积极性,严重影响和束缚生产力之发展[1]:240

1961年2月25日,陶铸挂帅,陈伯达辅助,廖鲁言、田家英、赵紫阳、王录等人起草,中央广州会议讨论,胡乔木等人修改,定名《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3月5日,毛泽东在广东省委三号楼,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着重谈人民公社体制问题[1]:244-245。最后毛泽东再次强调,公社规模要划小;这是毛泽东之性格,凡是他认定之事情,非坚持到底不可,谁都难以改变[1]:247。根据毛泽东意见,3月11日起,刘少奇主持三北(东北、华北、西北)会议在北京召开,毛泽东主持三南(中南、西南、华东)会议在广州召开[1]:249。参加三北会议人员,3月14日分乘两架专机,抵达广州,当晚毛泽东在广东省委小岛餐厅,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1]:252从3月15日开始,两会合一,重新编组[1]:253。3月22日,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共60个条文,故称“六十条”[1]:255。3月23日,广州中央工作会议闭幕,毛泽东再次讲话,主题仍是调查研究[1]:256。由于社、队规划小,又加大生产小队之权力,原来人民公社“大”字已被基本否定;毛泽东又说所谓“公”只是表现在积累上,而且两三年内又不能搞积累,“公”字事实上也发生很变化;毛泽东没有否定人民公社制度,但内容同公社化运动时大力宣传之“一大二公”是大大不同[1]:262。3月29日正式向全国下发。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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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5月21日至6月12日,北京中央工作会议召开;形成《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取消供给制,实际上取消公共食堂制度[1]:270-271。6月15日正式通过第二个《六十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次庐山会议,从8月23日开到9月16日[1]:276。受中央委托,田家英为中央起草《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主张基本核算单位大体相当于初级社之规模,就全国大多数地区来说,以二三十户为宜,12月12日写出初稿;毛泽东决定提交即将召开之中央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后经七千人大会讨论通过后,于1962年2月13日发出[1]:289。实际上也是对原先设想之那种带有空想色彩之“一大二公”之人民公社制度在相当程度上之否定[1]:290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第三个《六十条》。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第四个《六十条》。[2]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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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人民公社体制。社员的私有财产“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规定家庭副业的经营范围。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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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逄先知、金冲及主编 (编). 《毛澤東傳(第五卷)》 香港第一版. 香港: 中和出版. 2011. ISBN 978-988-15116-8-3. 
  2. ^ 辛逸. 《农业六十条》制订与修改的历史考察. 中共党史研究. 2013, (1): 30-38.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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