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是行政院新闻局陈水扁政府时代所制定的一个中华民国法规命令,该办法是《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子法。新闻局声称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保护儿童青少年,而达到目的之主要手段是对各类出版品加以分级。依照该法,出版品应分为普通级与限制级(但新闻纸不在此限),限制级出版品应一律加以标示、分区陈列、并不得贩卖予十八岁以下之人。有不少反对团体认为,此办法的手段无法达到目的,甚至因为侵害言论自由权利的手段不当,而有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所揭示的比例原则之虞;但家长团体、教育团体、儿童福利团体等组织则对此大表欢迎之意。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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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图书评议委员会在评议图书分级时,有三种评议结果:一为不适刊行的图书内容,包括“恶意暴露性器官、渲染性暴力、或其他犯罪行为等违反法令规定”者,都列为不应出版发行而不予分级;另外两种结果属可予发行者,其依内容又可分为“普通级”“限制级”二种。台湾出版业者经过了抵制、抗拒后,行政院新闻局将实施日期由2004年12月1日延后至2005年7月1日,并给予3个月缓冲期,至2005年10月1日正式执行。

而台湾出版业者赶在正式执行前一日(2005年9月30日)成立中华民国出版伦理自律协会中华出版伦理自律协会前身),为台湾第一个出版品自律组织,首任理事长为木棉花国际总经理康振木,理事包括中华民国图书发行协进会理事长王承惠大块文化董事长郝明义、《新新闻》社长王健壮国际唱片业交流基金会执行长李瑞斌、青林国际出版公司董事长林训民等人。

中华民国出版伦理自律协会的目的系协助业者自律,并解答民众对于出版品分级的疑虑;协会之下将仿效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成立“出版品分级评议委员会”,与出版品评议基金会一样向出版业者收取出版品售价的一定倍数为评议费用,借此聘请教育、法律、儿少福利专家及教师、家长、出版团体等担任评议委员。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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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假分级制度联盟参加2005年台湾同志大游行

在条文方面,这个条文的涵盖范围笼统,而在内容更是充斥着自由心证的如“过当描述”的字眼。另外整篇条文并没有提到分级是由那个有官方授权的机构,只要求业者要自行先分级。

在告知方面,行政院新闻局的公告仅有在其网站上,下游业者要到正式执行前才被告知;而审查机构方面,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是负责审理出版品,并衍生出争议如下:

  1. 由于基金会是民间自律组织,无授权法源依据,配合分级审查是否允当。
  2. 基金会内部易被认为黑箱作业,外界不易了解审查标准和过程。
  3. 出版品分级仅“普遍、限制”两级,不若同法规的录影节目带分“限制、辅导、保护、普遍”四级,造成非黑即白,限制创作及阅读空间。

另在处罚方面,一经举发,勒令停业一个月到一年,没有太大的缓冲空间。

日本韩国分级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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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FreeSpeechTaiwan.net

  1. 在日、韩是以自律方式分级,而不是强制规定的方式。
  2. .日、韩对于法律的适用标的、标准有明确的定义,不会含糊不清。
  3. 有规划专门审议的单位,而不是要求无强制力的出版品分级专业团体提供意见。
  4. 日本分级无中央主管机关,韩国则是由三个法定机构执行法定程序,新闻局在法中没规定自己扮演的角色。
  5. 在地方执行方面,日本按地区不同有列书单的个别指定和针对内容的包括指定,韩国是地方依法行事,台湾由地方直辖县市追踪检查。
  6. 日、韩审议单位的组成都有制度化,台湾版本完全未提。
  7. 日、韩都有缓冲的处罚制度,台湾是一经举发就瓜蔓抄重罚。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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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清楚的条文反而造成混乱,无法达到立法的目的。
  2. 对于出版及相关产业业者,为避免触法,等于自绑手脚。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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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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