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政府行政部门中,上级发出指示下属行为的命令,名称或有不同。在中国传统中通常称为“令”、“政令”等;在军队里,上级发出指示下属的作战、打仗和战斗等命令行为称为军令。
中华民国编辑
中华民国法规依高低顺序分为宪法、法律和命令三个层级,以宪法为基础,所有法规皆不可违背其上位阶的规定;如有法规适用上的争议,需提交司法院大法官统一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由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
香港特别行政区编辑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行政长官有权发布行政命令,但这个行政命令的权力为何并无详细说明。在2005年香港有关“秘密监察”的诉讼中,由于《电讯条例》被法庭裁定违反香港基本法中保护市民有秘密通讯自由的条文,行政长官曾荫权于是发出指示执法部门截取通讯的行政命令。2008年12月12日,香港上诉庭认可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有司法管辖权审理“违反基本法”事宜,但上诉法官马道立(后来的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电讯条例》有关无证广播的定罪的条文本身合法,核发广播执照的制度是否违反基本法并非该案重点,下令下级法院重审电台主持的无证广播控罪,是否违反基本法则不予处理[1]。
参考文献编辑
- ^ 香港各界擔心接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能否維持司法獨立.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中文版. 201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