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定律令 (日语:刪定律令さんていりつりょう Sandeiritsuryō日本称德天皇神护景云三年 (769年),由右大臣吉备真备大和长冈日语大和長岡等人编撰共24条的律令桓武天皇延历十年3月6日(791年4月13日)起施行。[1]随后,延历十六年(797年)左右,大纳言神王等人,于同年6月9日编撰了删定令格45条。[2]

删定律令、删定令格两者都是为了弥补《养老律令》的缺陷,但在嵯峨天皇弘仁3年5月26日(812年7月8日),由于频繁发生诉讼和可能导致不稳定的问题,《删定律令》的执行被暂停。[3]尽管该法被勒令修改,但最终没有进行任何修改,而实际上被废除。

另外虽然《删定令格》的详细情况不明,但在记载这次中止律令法的《日本后纪》中,将其表述为“删定令”,因此《删定令格》可能同时被暂停执行,但何时废除尚不清楚。[3]此后,日本再没有制定律令法,律令的缺陷通过格式进行弥补。

参考资料 编辑

  1. ^ 《续日本纪/卷第四十》:三月丙寅。故右大臣从二位吉备朝臣真备。大和国造正四位下大和宿祢长冈等。删定律令廿四条。辨轻重之舛错。矫首尾之差违。至是下诏。始行用之。
  2. ^ 《日本后纪/卷第六》:癸亥。诏曰。観时施教、有国之彜イ范。量事立规、为政之要务。然则设官分职、是有闲繁、锡禄命位、非无軽重。今覧従三位守大纳言兼弾正尹神王等所奏删定令格四十五条、事凭穏便、义存折衷。宜下有司、并令遵用。
  3. ^ 3.0 3.1 《日本后纪/卷第廿二》:公卿奏曰。臣闻。垂范训人。事归济世。改制易俗。理会适时。寔知道尚沿革。政必裁成。苟或未弘。岂肯胶柱。今此删定令条。是去神护景云三年议请删定。而事有不允。寝而莫行。数十年后。乃始颁下。自尔以降。诉讼逾繁。事不便人。理难取则。今故谨详可不。辄请刊改。冀合机宜。用遵可久。庶望景化风行而革弊。群生日用而沐义。俗弭奸邪。家全绪业者。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