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是古代东亚一种基于是儒家法家思想的司法体系。“律”相当于刑法,“令”相当于其他法律(如行政法诉讼法民事法等)。

概要 编辑

律令的基本思想是儒家和法家的思想,即儒家的德治主义思想,和法家法律万能的法治主义思想。古代中国为维持国家和社会秩序,制定了(法)、(军事)等规范,儒家重视礼、乐,而法家重视刑、兵。

汉代汉武帝推行独尊儒术,但实际上是外儒内法,将儒家的礼乐作为法律规范,称为“以礼入刑”。最初刑的成文法是“律”,“令”则是为其补充的规范,之后“令”的地位提升,逐渐成为独立于“律”的存在,268年西晋颁布第一部律令--《泰始律》与《泰始令》,两者合称《泰始律令》,标帜“令”的法典化,成为与“律”相同地位的法律。

魏晋南北朝是律令发展时期,则是律令的最盛期,并影响日本朝鲜三国,形成以中国为中心,在东亚文化圈范围内类似的司法体系[1],在“律”和“令”之外,还出现补充律令的“日语格式”和“日语格式”。除了法律体系之外,律令还与以律令规范的政治制度组成律令制,实行律令制的国家又称律令国家[2]

历史 编辑

律令形成 编辑

在中国古代辞书《尔雅》中“律”指恒常的律法,“令”则是君主的命令,战国时期在贵族与平民阶级融合,和法家思想盛行之下,为了统治人民,成文法开始出现,称为“律”,尤其秦国商鞅变法之下成为奉行法家思想的国家。汉初沿用秦代法律体系,汉代中期汉武帝推行独尊儒术,但实际上是外儒内法,将儒家的礼乐作为法律规范,称为“以礼入刑”,此后“律”成为刑罚依据,“令”则承担教化人民的功能,“律”和“令”的功能开始明确分化。268年西晋颁布第一部律令--《泰始律》与《泰始令》,两者合称《泰始律令》,标帜“令”的法典化,成为与“律”相同地位的法律,编纂《泰始律令》的杜预确立以“律”主管刑罚,以“令”主管政治制度的法律体系,西晋灭亡后,南北朝时期各朝代仍继续颁布、实施律令。

律令发展 编辑

581年隋文帝颁布《开皇律令》,开皇律令高度体系化,开创律令最盛的隋唐时期,标志律令法的完备。《开皇律》中将十恶列于律首,《开皇令》中将官僚制度的相关规定列于令首,两者标志通过君权法制化强化君权。[3]在隋之后的唐朝也在开皇律令基础上颁布《武德律令》,在“律”和“令”之外,还出现补充律令的“格”和“式”,首部格式唐太宗时期颁布的《贞观格式》。

律令衰退 编辑

9世纪之后东亚各国的律令制逐渐崩溃,但必须注意的是律令制与律令不同,律令制虽然崩溃,但作为法律的律令仍然存在,其中的“令”在宋代之后重要性降低,明代的《大明令》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令典,但是重要性已极低。相对的“律”依旧是中国历代刑罚主要的成文法典,直到中国最后的帝制王朝--清朝颁布《大清律例》皆然;至于日本《养老律令》更是自757年颁布后一直实施到1868年明治维新时期,尽管在9世纪之后日本便不断以律令之外的规范、制度架空律令的效力。

中国周边国家的律令 编辑

日本 编辑

除了中国之外,日本是唯一明确制订和实施律令与相关制度的国家。日本在七世纪末,当国家受到唐朝的威胁时,为了富强国力,律令的概念被积极接受,并制定了开创性的律令法典近江令飞鸟净御原令,与中国不同日本先颁布“令”,可见建立富强国力的政治制度是当时日本的首要目标,之后日本在701年颁布《大宝律令》、757年颁布《养老律令》,此后《养老律令》一直实施到1868年明治维新时期。

对于律令的缺失,日本曾在8世纪后期颁布删定律令・删定令格,但9世纪初随即因频繁发生争议,被以造成民心不定为由废止。此后日本改以颁布格式补全律令的缺失,在嵯峨天皇清和天皇醍醐天皇在9~10世纪相继编纂弘仁格式・贞观格式・延喜格式合称三代格式。在9世纪之后日本便不断以律令之外的规范、制度架空律令的效力。

朝鲜・越南 编辑

史书中朝鲜半岛的三国都有制定律令的纪录,但是未见完整律令保存至今,因此存在争议。对于新罗等国有无制定律令,一部分学者认为新罗仅采用了唐律令,至多根据自身国情制定格式,但另一派学者认为新罗有制定律令[4];同一时期在中国东北、半岛北部与新罗对峙的渤海国也积极的学习唐朝的律令制。10世纪统一朝鲜半岛的高丽制定了自己的律令,但由于实际的法典并未留存,因此存在不同的说法,主流说法是模仿唐宋的律令,并予以简化。

另外越南在西晋~唐代为北属时期,多数时间由中国控制,实施中国的律令制度,而越南独立后也颁布实施律令,李朝陈朝后黎朝阮朝皆颁布实施律令,例如:阮朝颁实施的皇越律例

历代律令 编辑

中国的律令 编辑

  • 垂拱律令
  • 神龙律令
  • 太极律令
  • 开元律令

日本的律令 编辑

越南的律令 编辑

参见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延伸阅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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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律令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