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节(1506年—1556年),元达蒙泉,直隶松江府华亭县(今属上海市)民籍,浙江嘉兴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包节
包节

《松江邦彦图》之包节像


大明湖广道监察御史
籍贯 直隶松江府华亭县民籍
浙江承宣布政使司嘉兴县
族裔 汉族
字号 字元达,号蒙泉
出生 正德元年(1506年)七月十六日
南直隶华亭县
逝世 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六月二十八日
庄浪卫
配偶 娶李氏
亲属 曾祖包俊,号可松,祖包鼎,号舒庵
包志,号吾心,母杨氏
包孝
长子包杞,字孟材,号海亭。
出身
  • 嘉靖七年戊子科举人
  • 嘉靖十一年(1532年)壬辰科同进士出身
著作
  • 《陕西行都司志》
  • 《包侍御集》

生平 编辑

祖父包鼎池州府知府,遂全家迁移至华亭。包节五岁丧父,母亲杨氏坚持教育培养。嘉靖七年(1528年)中式应天府乡试第二十名举人,嘉靖十一年(1532年),登壬辰科会试第265名,三甲105名进士。授山东东昌府推官,入为监察御史,弹劾兵部尚书张瓒贪秽。出按云南,请求体恤贫民,得到批准。之后巡按湖广

显陵守备太监廖斌骄横不法,包节准备惩治,事情泄露,反被诬陷,下诏狱,谪戍庄浪卫。闻母亲病亡,哀毁卒。[1][2][3]

著作 编辑

曾著《苑诗类选》《西戍北逮录》《通考意抄》《二十一史意抄》《释疑录》《湟中稿》等,编《陕西行都司志》。有《包侍御集》。

家族 编辑

曾祖包俊,封南京礼部郎中。祖父包鼎,成化戊戌进士、池州府知府,进阶亚中大夫。父包志,监生,赠征仕郎中书舍人。母杨氏。慈侍下。兄包洪(贡士)、包浩、包涌、包淳、包濂,俱庠生;包汉。弟深、澯、包孝(贡士)、包汴(进士、四川右参议)、治、泽。

子包杞(鸿胪寺序班);包梓(监生);包梗(监生)。侄子包柷(监生);包梯(庠生);包柽芳(贵州提学副使);包桂芳(廪生);包柏芳(庠生);包槐芳(监生);包林芳(福建都司经历);包渐林(诰敕房供事、礼部仪制司员外郎);敷林(监生)。

孙包兆祥(监生);弘毅(庠生);弘焘(庠生);文燧(庠生);文燮(庠生)。侄孙包有鱼(福建布政司理问);世熙(侄孙 监生);世杰(举人);文烱(诰敕房供事中书舍人);文煐(庠生);文煌(庠生);世美(庠生);文炘(庠生);文灯(庠生)。

参考资料 编辑

  1. ^ ·张廷玉等,《明史》(卷207):“包节 ,字元达,先世嘉兴人,其父始迁华亭。节祖鼎,池州知府。为治清简,早岁乞休,为乡邑所重。节生五岁而孤,母躬教育之。登嘉靖十一年进士。授东昌推官。入为御史。劾兵部尚书张瓒贪秽。出按云南。时仕者以荒徼惮不欲往,因设告就远方之法。节言:“此曹志甘投荒,非年迫衰迟,则家贫急禄。志在为己,岂在恤民,滇中长吏所以多不得人也。请自今以附近选人充之,而州县佐贰始用此曹,庶吏治可举。”吏部请以节言概行于云、贵、两广。制可。以疾归。起故官,再按湖广。显陵守备中官廖斌擅威福,节欲绳之,语先泄。斌俟节谒陵时,故献膳羞,遽使撤去,诡称节麾出之。钟祥民王宪告斌党庇奸豪周章等,节捕章,毙之杖下。斌益怒,遂奏节不以正旦谒陵,次日始谒,时当进膳,不旁立,亵慢大不敬。奏已入,节始奏斌前事。帝大怒,以节抵罪,逮诣诏狱搒掠,永戍庄浪卫。庄浪极边,败屋颓垣,节处之甚安。独念其母,自伤不克终养,日饮泣。母讣至,昼夜哭。已又闻弟孝卒,抚膺曰:“谁代吾奉祀者?”哭益悲。病死,遗言以衰绖殓。……。孝兄弟分居南北台,并著风采,又皆有至情。节官北不得养母,孝遂以侍养归。母亡,哀毁骨立,未终丧卒,节亦继殒。时并称其孝。”
  2. ^ 《嘉靖十一年壬辰科进士履历便览》:治《礼记》,年二十七岁中式嘉靖十一年壬辰科第三甲第一百零五名进士。七月十六日生,行九,曾祖包俊,封南京礼部郎中;祖包鼎,知府进阶亚中大夫;父包志,监生;母杨氏。慈侍下,妻李氏,兄洪;浩;涌;淳;濂;汉,弟深;澯;孝(贡士);汴;治;泽,子杞(鸿胪寺序班);梓(监生);梗(监生);柷(侄 监生);梯(侄 庠生);包柽芳(侄 贵州提学副使);桂芳(侄 廪生);柏芳(侄 庠生);槐芳(侄 监生);林芳(侄 福建都司经历);渐林(侄 □□□□礼部仪制司员外郎);敷林(侄 监生),孙兆祥(监生);弘毅(庠生);弘焘(庠生);文燧(庠生);文燮(庠生);有鱼(侄孙 福建布政司理问);世熙(侄孙 监生);世杰(侄孙 举人);文烱(侄孙 诰敕房供事中书舍人);文煐(侄孙 庠生);文煌(侄孙 庠生);世美(侄孙 庠生);文炘(侄孙 庠生);文灯(侄孙 庠生)。由国子生中式应天府乡试第二十名举人会试中式第二百六十五名。观刑部政,历福建、云南、湖广巡按,论劾承天府备太监廖彬不法,逮系诏狱廷杖,谪戍陕西庄浪卫,丙辰六月卒于戍所,隆庆丁卯奉诏恤录建言,赠光禄少卿,慈侍下;崇祀乡贤名宦。
  3. ^ 国朝献征录·卷六十五》监察御史蒙泉包君节墓志铭(徐阶

延伸阅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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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史卷二百〇七》,出自《明史
 国朝献征录·卷之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