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点协议是一个1963年成立马来西亚联邦谈判前由由砂拉越所提交的一分含有18个重点的协议。此协议是参考砂拉越白人拉惹统治之九大基本原则,既1941年砂拉越宪法[1][2]

一个以卡梅伦·科博德(Cameron Cobbold)为首的科博德委员会被任命协助草拟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其中,马来亚联合邦的代表为副首相敦阿都拉萨[3][1][2]北婆罗洲也提交了一分相似的备忘录——二十点协议

协议要点列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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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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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邦宪法下,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官方宗教,但相同条款不适用于砂拉越。砂拉越不应该有任何官方宗教,并且所有归纳在马来亚宪法中有关伊斯兰教的法规不许在砂拉越实行。

第二点: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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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来语作为马来西亚联邦官方语言。
  • 英语作为砂拉越邦的官方语言

第三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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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承认现行马来亚联邦宪法应构成马来西亚宪法的基础,但马来西亚宪法应是根据各州自由联合起草和商定的全新文件,而不应是一系列不同州在完全不同的情况下起草和同意的宪法修正案。砂拉越邦的新宪法当然是必不可少的。

第四点:联邦最高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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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元首无权角逐联邦最高元首一职。

第五点:砂拉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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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砂拉越邦”

第六点:移民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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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从外部进入马来西亚任何地区的移民应由联邦政府负责,但进入砂拉越也应获得砂拉越政府的批准。除非出于严格的安全理由,否则联邦政府不应否决出于政府目的的人员进入砂拉越。砂拉越应该不受约束地控制除中央政府雇员以外的人员从马来西亚其他地区进入砂拉越的行动。

第七点:退出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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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应无权从联邦退离出去。

第八点:婆罗洲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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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速砂拉越公共服务系统的本土化。

第九点:英国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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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鼓励英籍官员留任直到有适当砂拉越人选可以取代时为止。

第十点: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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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bbold 委员会报告书第 148(k) 段的建议应规管砂拉越联邦的公民权,但须作以下修正:

a) (i) 分段不应包含关于五年居留的条件

b) 为了配合我们的法律,第 (ii)(a) 小段应改为“7 out of 10 years”而不是“8 out of 10 years”

c)第(iii)分段不应包含任何与父母公民身份相关的限制——在马来西亚之后在砂拉越出生的人必须是联邦公民。

第十一点:税收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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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应保留对自己的财政、发展和关税的控制权,并应有权自行征税和凭自己的信用筹集贷款。

第十二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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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砂拉越总理应由内阁里议会的正式成员选举产生

b) 砂拉越应该有一个适当的部长制度。

第十三点:转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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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入马来西亚的十年过渡期内,砂拉越之立法权力将由砂宪法赋予,联邦政府完全无权力插手。

第十四点: 教育与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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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现有的教育与卫生系统应该得到维持,因此它应该在砂拉越的控制之下。

第十五点:保护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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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砂拉越政府的同意,联邦政府无权修改或撤消联邦宪法内保护砂人民与政府的条款。

第十六点:联邦国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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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国会的代表不仅仅应取决于砂拉越邦人口但也必须取决于邦的面积,国会代表的人数亦不可少过北婆罗及新加坡代表的数量。

第十七点:砂元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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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元首

第十八点:土地、森林、当地政府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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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规定之国家土地局权力并不适用于砂拉越。同样地砂拉越亦不属地方政府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内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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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Rawlins, Joan. Sarawak - 1839 to 1963. Macmillan & Company, (Original from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65: 240. 
  2. ^ 2.0 2.1 Sarawak Constitution. [2015-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01). 
  3. ^ Bastin, John Sturgus. Malaysia; Selected Historical Readings.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79. ISBN 9783262012165. 
  4. ^ An agreement forged and forgotten. The Borneo Post. 2011年9月16日. [2015年11月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11月2日). 
  5. ^ Perkara 18 Sarawak. [2015-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7). 

进一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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