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點協議是一個1963年成立馬來西亞聯邦談判前由由砂拉越所提交的一分含有18個重點的協議。此協議是參考砂拉越白人拉惹統治之九大基本原則,既1941年砂拉越憲法[1][2]

一個以卡梅倫·科博德(Cameron Cobbold)為首的科博德委員會被任命協助草擬1963年馬來西亞協定。其中,馬來亞聯合邦的代表為副首相敦阿都拉薩[3][1][2]北婆羅洲也提交了一分相似的備忘錄——二十點協議

協議要點列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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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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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邦憲法下,伊斯蘭教是聯邦的官方宗教,但相同條款不適用於砂拉越。砂拉越不應該有任何官方宗教,並且所有歸納在馬來亞憲法中有關伊斯蘭教的法規不許在砂拉越實行。

第二點: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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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馬來語作為馬來西亞聯邦官方語言。
  • 英語作為砂拉越邦的官方語言

第三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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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承認現行馬來亞聯邦憲法應構成馬來西亞憲法的基礎,但馬來西亞憲法應是根據各州自由聯合起草和商定的全新文件,而不應是一系列不同州在完全不同的情況下起草和同意的憲法修正案。砂拉越邦的新憲法當然是必不可少的。

第四點:聯邦最高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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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元首無權角逐聯邦最高元首一職。

第五點:砂拉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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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砂拉越邦」

第六點:移民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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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從外部進入馬來西亞任何地區的移民應由聯邦政府負責,但進入砂拉越也應獲得砂拉越政府的批准。除非出於嚴格的安全理由,否則聯邦政府不應否決出於政府目的的人員進入砂拉越。砂拉越應該不受約束地控制除中央政府僱員以外的人員從馬來西亞其他地區進入砂拉越的行動。

第七點:退出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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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應無權從聯邦退離出去。

第八點:婆羅洲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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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加速砂拉越公共服務系統的本土化。

第九點:英國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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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鼓勵英籍官員留任直到有適當砂拉越人選可以取代時為止。

第十點: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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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bbold 委員會報告書第 148(k) 段的建議應規管砂拉越聯邦的公民權,但須作以下修正:

a) (i) 分段不應包含關於五年居留的條件

b) 為了配合我們的法律,第 (ii)(a) 小段應改為「7 out of 10 years」而不是「8 out of 10 years」

c)第(iii)分段不應包含任何與父母公民身份相關的限制——在馬來西亞之後在砂拉越出生的人必須是聯邦公民。

第十一點:稅收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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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應保留對自己的財政、發展和關稅的控制權,並應有權自行徵稅和憑自己的信用籌集貸款。

第十二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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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砂拉越總理應由內閣里議會的正式成員選舉產生

b) 砂拉越應該有一個適當的部長制度。

第十三點:轉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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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入馬來西亞的十年過渡期內,砂拉越之立法權力將由砂憲法賦予,聯邦政府完全無權力插手。

第十四點: 教育與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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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現有的教育與衛生系統應該得到維持,因此它應該在砂拉越的控制之下。

第十五點:保護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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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過砂拉越政府的同意,聯邦政府無權修改或撤消聯邦憲法內保護砂人民與政府的條款。

第十六點:聯邦國會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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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國會的代表不僅僅應取決於砂拉越邦人口但也必須取決於邦的面積,國會代表的人數亦不可少過北婆羅及新加坡代表的數量。

第十七點:砂元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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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元首

第十八點:土地、森林、當地政府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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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憲法規定之國家土地局權力並不適用於砂拉越。同樣地砂拉越亦不屬地方政府委員會的權力範圍內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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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Rawlins, Joan. Sarawak - 1839 to 1963. Macmillan & Company, (Original from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65: 240. 
  2. ^ 2.0 2.1 Sarawak Constitution. [2015-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01). 
  3. ^ Bastin, John Sturgus. Malaysia; Selected Historical Readings.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79. ISBN 9783262012165. 
  4. ^ An agreement forged and forgotten. The Borneo Post. 2011年9月16日. [2015年11月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1月2日). 
  5. ^ Perkara 18 Sarawak. [2015-1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7). 

進一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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