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所制

(重定向自卫所制

卫所制明朝的最主要军事制度,为明太祖所创立,其构想来自于时代的府兵制[1]

明代《筹海图编》卷一浙江沿海山沙图局部,示浙江台州府周边的卫所城市。

明政权在与元朝元末群雄争战期间,军制不定。其按照军队的来源区分,有诸将原有之兵(即所谓从征),有元兵及群雄败兵归附成军,有获罪而谪发的罪人成军,而最主要的来源则是由户籍中抽丁成军,称为籍选,亦即垛集军。垛集法传承自元代的正军、贴户制[2],为按人口一家五丁或三丁抽一之原则所征之兵[3]。除此之外尚有简拔、投充及收集等军制;明朝中期以后又有强使民为军[来源请求]的方式,不过都属于少数;就有明一朝而言,卫所制是明朝廷最主要的军制。

卫所的设立及军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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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元朝户部尚书张昶在朱元璋建立的吴国中书省参知政事任内[4]最早提出卫所[5][6]。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7]。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约以5600人为一卫,1120人为千户所,112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成军[8] [9],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调发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此法的实行,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配合,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

明代的卫所兵制,实乃吸取中国历史屯田经验,参照唐朝府兵制”创建的,一种“寓兵于农”[10],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明太祖夸口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11]

军户即户籍种类属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黄册编造之后更加以确立。军户为世袭,且管理颇严格,除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免,是无法除军籍的。尽管如此,日久军户仍日渐减少,庞尚鹏主张:“清查隐占,均平粮额,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12],因此后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军籍之方法,被称作恩军长生军

元代禁卫军制,每三军户择一丁正军,其他两户的丁男称作“余丁”或“军余”,余丁平时与军余狩猎、游牧,战时与正军出征,明朝则改为耕种军屯田,日久军官累功策封颇多,所领禄田多由兵丁耕种,原设计支撑战时军粮的军屯产出,都拿来发放世袭军官俸禄,军户役男屯田勤务,日益沉重,相对其他四民丁役,不谓不重。

《明史》〈兵志〉:“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13] ,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十三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皆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14]

军户负担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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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对于民户“三十税一(相当于3.33%)”的低税赋社会,完全建立在对于军户劳动力的剥削之上,原因是军户以自身劳动力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军队养护消耗。建文永乐削藩之后,洪武年间建立的作为配套措施的“藩王及公侯监军制度”被破坏,新制度一直未完善,军户负担益重、生活水平愈加低落。军户的主要义务,包括出一丁男赴卫所作正军,正军以外的子弟称作余丁军余,至少要出一名余丁随行正军赴卫所,以给养其生活,类似军伕。由于军户承担了义务兵役以及给养正军的劳役,故得由国家授予田地,且免除正军、在营余丁及在原籍一丁的差役,以保障军户生活并供给正军。然而没有充分的监督,导致军户权益日益被侵犯,负担沉重、生活困苦。正军赴卫所的发派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给役卒带来不少额外的消费及病痛之苦。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武器由国家雇佣工匠生产;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只有行军时发给口粮,衣装仍须自备。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二种义务,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者须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明宣宗以后,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经常发生[15],该目标变得难以达到、军户制也失去了公正性和有效性[16]

一般正军身死,即以户中壮丁补充,但由于军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计47,986人[17],因此有根补勾补等方法。“根补”即抓回逃军,“勾补”则由其户中以丁补,但此举既扰民又扰官,县里承担追捕的任务、增加了公务负担,亦有军官借此贪污、为害乡里,而且逃兵数量有增无减。正统三年(1438年),逃亡官军竟达1,633,664人[18];此时明朝廷开始有募兵之举。[19]正德十四年吏部尚书王琼上疏:“天下都司卫所每岁差去勾军官旗不下一万六七千名,计所勾之军,百无一二到卫。有自洪武、永乐年间差出,到今三十余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业,通同军户,窝藏不回。”[20]嘉靖八年,桂萼公布天下兵籍,仅有兵士九十七万。军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与其社会地位的低落亦有关[21],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较重视军人,其后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军人地位就大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军,使得军人的形象更为低下。嘉靖年间,有些卫所逃亡军士达到在籍军士70%左右。[22]至16世纪初,一些卫所的逃亡军士已达其总数的80%,许多边地驻军只剩下一半。[23]

嘉靖时期,边患严重,急需兵力,朝廷改采募兵制,至此 ,卫所制已形同被废止。[24]募兵不同于卫所军,不世袭,来去相对自由。但由于募兵制破坏了早期卫守制“兵帅分离”的构想,内阁必须将兵权下放于将领,明朝廷无法完全掌控募兵制制度下的兵权,尤以戚继光的“戚家军”更为有名,有利于巩固中央集权的国家军队形制逐渐转变成为了分散中央集权、军队从属于个别军官的子弟兵势力。另外,由于施行募兵制,导致军费直线上升,也导致明末因军饷长年不足,甚至经常哗变,最后为明亡埋下伏笔。

衰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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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制代有世兵制屯兵性质,指挥使以下世袭,日久则军官、将官众多,底层军户无论生活压力,或战事兵役皆遭遇压迫,终难避免历代兵制的轮回。初举国卫军270万,不费百姓一粒米,但最终仍如王船山评断府兵制之言:“府兵者犹之无兵也。”

清初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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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卫所并非单纯的军事组织,也同时是地方行政组织,清初继承了卫所制度,到雍正年间改革行政区划,才完全被淘汰。卫所或被废除,或改设为府、厅、州、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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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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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陈文石《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8本第2分,1977年《明代卫所的军》
  2. ^ 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台北学生书局1987年
  3. ^ 林天蔚
  4. ^ 明太祖实录》卷九九《刘基传》 昶有才辩,知识明敏,熟于前代典故,凡国家建置制度,多出昶手,裁决如流,事无停滞。
  5. ^ 罗梅因·戴乐:《卫所制度在元代的起源》,第23—24页
  6. ^ 黄仁宇:《明代的税收与败政》,第287—288页。
  7. ^ 《明史》卷一百二十八《刘基传》载:“太祖即皇帝位,基奏立军卫法。”《明史》(卷90):“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及成祖在位二十余年,多所增改。其后措置不一,今区别其名于左,以资考镜。”
  8. ^ 《明史》“卷九〇.兵二.卫所”
  9. ^ 佘一元编《山海关志》:“明初建关,设一卫、十千户所,领军万人,以侯伯统之。”
  10. ^ 《明史》卷五十三《食货志一》
  11. ^ 《续文献通考》卷一二二
  12. ^ 王毓铨在《明代的军屯》道,“开种抛荒屯田,给开种者永为己业,从嘉靖以后几乎成了救止屯军逃亡,屯田抛荒的最重要的方法。”
  13. ^ [京师以外,内地各省及边境的卫所皆统于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 ]
  14. ^ [《明史》〈卷八九.兵一〉]
  15. ^ 正统六年(1441),尚书王骥奏称,贵州二十卫所屯田、池塘共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余亩“良田为官豪所占”,“贫穷军士无寸地可耕”。正统九年(1444),大宁都司官军都指挥佥事田礼等“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弘治年间,陕西榆林地区管屯官,“侵夺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盘踞自如,凡应纳屯粮,悉置诸度外,其余官舍,彼此效尤,用强霸耕,不纳子粒,往往均摊于诸卫,或捐月粮扣补,或变家产包赔”,“富豪者种无粮之地,贫弱者输无地之粮”。
  16. ^ 《明宣宗实录》卷七十六
  17. ^ 《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九
  18. ^ 叶盛:《水东日记》卷二二《府卫官旗军人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19页。
  19. ^ 《明史·兵志》载:“正统二年,始募所在军余、民壮愿自效者,陕西得四千二百人。”
  20. ^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六十四
  21. ^ 利玛窦:《16世纪的中国》:“在这个国家中,也许没有哪个阶层比这些士兵更为卑贱和懒散了……平时,他们抬轿、喂马,像奴仆一样受人役使。”,第89—90页。
  22. ^ 郑若曾《筹海图编》卷三《广东兵防官考》
  23. ^ 清水泰次:《明代的流民与流贼》,第217页。
  24. ^ 《明史·兵志》载:“正统二年,始募所在军余、民壮愿自效者,陕西得四千二百人。”范莱《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卷二载:浙江有戎行39总,其中募兵有27总,占69.2%。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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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兵〉,《史语所集刊》,48:2(1977),页177-203。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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