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质

物质分类级别
(重定向自危害物質

危险物质指的是在使用或运输的过程中,会对环境健康安全财产等造成危害的物质。这些物质依照其的化学性质分做几个大类,每一类都有专属的标志及明显的颜色以兹识别。

贴有数个具危险性物质标志以及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1695”的氯丙酮液罐货柜

危险品不能库存于普通仓库,须储存于特殊的危险仓。危险仓在消防保安方面的要求比其他货仓严格。按当局政府法规的指引,要远离民众居处,具物品出入仓纪录及报告给予当局监管,违反规定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品会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分类表

编辑
第一类:爆炸物
  • 1.1:爆炸时会造成重大的危害。
  • 1.2:爆炸时会造成明显的危害。
  • 1.3:爆炸时伴随火灾等危害,但尚未达到大规模危害。
  • 1.4:爆炸时造成较小的火灾及爆发。(包括弹药爆竹
  • 1.5:引爆媒介物。(如引信
  • 1.6:非敏感物质。
 
1.1:炸药
 
1.2:炸药
 
1.3:炸药
 
1.4:爆炸品
 
1.5:爆破剂
 
1.6:炸药
第二类:气体
气体包括压缩液化溶解等状态,有些气体还同时带有其他危险性,如毒性及腐蚀性。
  • 2.1:易燃性气体:与引燃物质接触到时会引起燃烧。
  • 2.2:非易燃性气体:无易燃性及毒性的气体。
  • 2.3:毒性气体:吸入时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2.1:易燃性气体
 
2.2:非易燃性气体
 
2.3:毒性气体
第三类:易燃性液体
纳入第3类易燃液体在以下包装类别之一:
  • 3.1:在一个大气压力下,沸点低于或等于摄氏35度的易燃性液体(闪点无限制,任何闪点都列入此类)。
  • 3.2:闪点低于摄氏23度且沸点高于35度的易燃性液体。
  • 3.3:闪点高于摄氏23度但不超过 61 度且沸点高于 35 度的易燃性液体。
 
3:易燃性液体
 
3: 易燃(替代标语牌)
 
3: 燃料油(替代标语牌)
 
 
3:汽油(替代标语牌)
 
第四类:易燃固体
  • 4.1:与引燃物质接触到时会引起燃烧的固体。
  • 4.2:会自燃的物质。
  • 4.3:接触水时会释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易燃固体
 
4.2: 自燃物质
 
4.3:禁水性物质
第五类:氧化媒介物及有机过氧化物
 
5.1:氧化物
 
5.2: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性及感染性物质

例:氰化钾氯化汞氢氟酸

例:病毒株、病理样本、使用过的注射针头

 
6.1:毒性物质
 
6.2:传染性物质
 
第七类:放射性物质 第八类:腐蚀性物质 第九类:其他危险性物质
任何具有放射性的物质,该物品的外包装印有放射性的黄色三叶标志(LSA-III)。
* 例:
会将有机组织及材料腐蚀的液体或固体。
  • 8.1:酸性物质 例:硫酸、盐酸。
  • 8.2:碱性物质 例:氢氧化钠。
其他危险品,是一种材料。但在运输过程中不符合定义的任何其他危险类别。这一类包括:
  • 1.任何具有麻醉性的物质(货物),有毒或其他类似的;例如,可能会导致飞机机组成员极端的不适,扰乱其正确的判断力。
  • 2.任何材料,满足CFR(联邦法规)第49章171.8条定义的高温材料、有害物质、危险废物,或者海洋污染物。例:干冰、石棉、安全气囊充气剂。
 
7:二级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其他危险品

欧盟危险性物质标志(已废用)

编辑

欧盟于1967年制定的危险物品指令中规定了一套字的化学品危险性符号。随着上述法规被CLP法规英语CLP Regulation取代,这些符号已于2017年6月1日起被完全禁止使用[1]

毒性气体管理[2]

编辑

另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Regulations (EC) No 1272/2008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December 2008 on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amending and repealing Directives 67/548/EEC and 1999/45/EC, and amending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eur-lex.europa.eu. European Union: 325–328. 31 December 2008 [11 June 2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10). 
  2. ^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毒性高压气体之储存及使用,高压气体的问题,气体铝瓶,液态氮,液态氩-夫翔气体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