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蓄婢会(英语:Anti-Mui Tsai Society)为香港曾经的一个非营利组织,成立于1922年3月26日,其主旨为致力于废除香港的蓄婢制。香港开埠初期,英国殖民地政府一直以尊重香港居民习惯为由,让华人蓄养丫鬟(粤语俗称“妹仔”)的习惯得以延续。要直至19世纪末期才受社会关注此习惯的道德问题。而面对这一源远流长的蓄婢问题时,社会出现赞同及反对蓄婢两方面的声音。所以基于人道主义立场而反对蓄婢者便成立此会。虽然此一问题并不能一时之间可以解决,但“反对蓄婢会”的角色的确有助废婢运动的推行更大大推动了婢女的社会流。

反对蓄婢会
Anti-Mui Tsai Society
成立时间1920年代
类型协会
地址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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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于1841年开埠前已存在着蓄婢的文化,英国政府为了尊重香港居民中国传统文化习惯,避免华人敌视,以达到稳定在香港的统治,使蓄婢这个被视为的习惯得以保存下来。直至19世纪后期,法官司马理英语John Jackson Smale于1879年发表的言论终于引起社会对蓄婢问题的关注。虽然蓄婢问题开始引起社会的讨论,但香港政府不愿意采取积极的态度去回应蓄婢问题,即使港督轩尼诗愿意作出努力去关注婢女问题,却得不到立法局的支持。

直至1920年,当时英国下议院就1917年的一件绑架诉讼案进行讨论,继而逐渐开始广泛讨论香港的蓄婢问题。不过香港政府对蓄婢问题仍是相当避讳,而随后1921年7月于太平戏院召开的会议使蓄婢问题出现支持与反对者的意见与声音,于是1921年9月由反对蓄婢人士成立的“反对蓄婢会”[1]便开始与政府及支持蓄婢者角力,积极争取废除蓄婢,给予“妹仔”应有的社会地位与权利。反对蓄婢会努力向社会宣导反蓄婢,又与保护妹仔协会合作成立委员会协助香港政府颁布法例解决蓄婢问题,使蓄婢问题在1921-1930年代不断受到社会所关注,并向着完全根除蓄婢问题迈进。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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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代起,社会上对蓄婢出现了各种的疑问并刊登于报章上,以《孖剌西报》为例,为了回应社会对蓄婢问题的关注因而1921年于太平戏院举行由乡绅商人主持的研究婢女问题之大会[2]。当日的会议上出现两批的声音,一为传统乡绅、商人为主,以中国生计问题为言,主张保持蓄婢制,如大会主席刘铸伯叶兰泉等人;一为受西方教育的知识分子、宗教团体等,以维持人道主义为言,主张废除蓄婢制,如杨少泉王爱棠牧师等人。当日会上提出废除妹仔制度的决议,并获得符议,但大会主席却裁定决议无效,因为会议是为研究建立保护婢女协会的可行性而召开的[3]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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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保护妹仔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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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于太平戏院召开的会议并非主张废除蓄婢制,何福在发表言论时更指出希氏活夫人作为这一制度的主要批评者,并没有就事论事。他建议华人自己组织一个协会,以解决由这一制度可能引起的问题,他说:“我们中国人自己为什么不可组织一个协会来解决这些问题……取得适当的权力对虐待婢女的案件进行起诉?”[4]而是次会议的结果便是成立起由叶兰泉、汤寿山、刘铸伯等士绅为首的“保护妹仔协会”,此协会非以废除蓄婢为意旨,名义上以劝人勿虐婢女,实是聚集一群主张保留婢制的成员去阻碍反对蓄婢制运动的推行。他们主张保留蓄婢的论点为协助贫困家庭的生活,是一善举。当时的确有不少家庭会因生计问题而将女儿卖掉。由此可见,保护妹仔协会成员认为蓄婢是为贫困家庭解决生活困苦,并无不妥,加上女子在家亦可能会受到父母的打骂,打骂只是教导的一种方式,并非严重之行。只要防止蓄婢受到虐待便可解决问题,无须全面废除蓄婢;反而若禁止蓄婢则会带来更大的社会问题。而黄广田亦警告英国政府,在涉及到已成为不成文法律的中国古老习俗时,必须非常谨慎。 基于保护妹仔协会的立场与反对蓄婢会大相径庭,反对蓄婢会在争取废除蓄婢制时便需要抗衡保护妹仔协会的力量,避免蓄婢制故态复萌。

在1922年13月殖民地部开始向香港发出草拟废除蓄婢制度的指示,促使华民政务司敦促反对蓄婢会与保护妹仔协会进行合作及磋商[5]。虽然香港政府不欲过分参与废除蓄婢制,但面对逐渐强大的反对声音,政府唯有拉拢两会的合作,由华人提供方案去解决华人的社会问题。可见,保护妹仔协会所提倡的保留蓄婢未如反对蓄婢会所争取的废除蓄婢般得到社会的重视,在共同成立委员会时已意味着保护妹仔协会需要承认废除蓄婢的迫切性,与反对蓄婢会共同协助政府草拟议案去实行禁止蓄婢。

社会上对蓄婢一事的回响不尽相同,虽然社会上出现了一股人道思想去阻碍蓄婢陋习继续发展,然而仍有一撮人士视蓄婢为正当行为且有助社会解决困苦问题的方法,对于政府的干预及反对蓄婢人士的废除蓄婢运动而感到不满。即使反对蓄婢会的成立有助宣传废除蓄婢,制衡著保护妹仔协会提倡的保留蓄婢意见,要确实有效地于香港废除蓄婢却需要多达10年之长的时间,因此 反对蓄婢会唯有不断履行宗旨,为争取废除蓄婢制而奋斗。

敦促政府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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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对蓄婢一事上,英国政府一直的立场都并非积极,当蓄婢问题被广泛提出时,殖民地部长里奥·艾默里只提出由华人绅士去改善及保护婢女的社会状况,他否定婢女为奴隶的说法,香港存在蓄婢并不等于存在奴隶。可见对于以早在1833年便立法废奴而自居的英国政府而言,蓄婢是一个敏感问题,更希望华人能够自行解决蓄婢问题而无须政府作出干预。然而,政府的不情愿亦阻挠不了反对蓄婢会的力量,反对蓄婢会成员经常于报刊刊登评论指摘支持蓄婢者的不善,又道出蓄婢之祸害,令社会上愈来愈多人支持并加入反对蓄婢会,例如街坊叙会、工团大会亦赞成禁婢新例[6],政府只好于1923年2月15日通过《家庭女役则例》(或称取缔蓄婢新例)[7]。由此可见,在反对蓄婢运动的初期,反对蓄婢会的成立、反对蓄婢声音日渐强大,利用各方的舆论压力使政府不能逃避蓄婢问题。即使政府有再多的不情愿,反对蓄婢会的诉求已直达英国下议院,香港政府在面对下议院施压的同时,在港又面对社会的舆论压力,只好加快落实条例禁止蓄婢。

不过则例通过后,政府却没有积极执行条例,因此反对蓄婢会仍然需要不断的奋斗去敦促政府确实履行条例。由蓄婢数目可发现蓄婢问题并没有因政府所颁布的条例而得到改善。蓄婢的数目不减反增令人怀疑政府对于执行条例的积极性,反对蓄婢会一直关注的蓄婢问题在六年间竟未受到任何的遏止令反对蓄婢会需要再一次敦促政府去正视蓄婢问题的急切性,认真去履行则例内之第三章,即将妹仔注册,及议定其工值是也[8]。反对蓄婢会发挥其作用,向政府呈请婢女注册之理由,务求促使政府修改婢女条例以再进一步去禁止蓄婢活动。而在反对蓄婢会的努力不懈下,“政府公报将修正1923年蓄婢则例之草案刊登,俾其于执行上便利……”[9]反对蓄婢会敦促政府落实现有婢女注册之目的是要杜绝婢女从内地流入或再有婢女数目之增加,而订明婢女的工作时间、薪金等是使婢女们得到条例的保障,获得应有的基本权益与自己,提高婢女的社会地位。反对蓄婢会不遗余力地为反对香港的蓄婢陋习而进行宣传、制冲保留妹仔协会等工作,而政府的吊儿郎当增加反对蓄婢会的工作,不断敦促政府落实及执行条例去配合反对蓄婢会的反蓄婢工作,为打击蓄婢活动而奋斗了十年之久。

妹仔地位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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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蓄婢会”成立的目的是致力废除蓄婢制,还予婢女应有的自由及权益。由1922年成立起,便一直周旋于政府与社会之间,一方面要求政府落实条例保障婢女及逐步废除蓄婢制,另一方面在社会当中亦通过演讲去启迪民心去支持放婢行动。虽然及至1933年为止,香港仍有不少虐婢之个案,但都得以明朗化,相比以往无人过问虐婢之情况下,“反对蓄婢会”之努力令虐婢者受到应有之惩罚外,被虐之婢女亦会得到庇护。“反对蓄婢会”成立前婢女受虐的情况应该屡见不鲜,然而并没有人为这一群寄人篱下工作的婢女提出诉讼。当时的社会并不重视这群人,亦因无人揭发主人虐待婢女令社会上对她们的遭遇无动于衷。当希士活夫妇对香港蓄婢之事大为震惊,而1922年成立起“反对蓄婢会”后,婢女的社会状况作出受到重视及关注。无论成效是否显著,该会对反蓄婢之事的确不遗余力。一宗宗婢案的揭发亦显示出婢女社会地位的改变。蓄婢者不能够再欺压婢女,婢女的人生安全开始受到保护。在虐婢案中的妹仔虽然受到了折磨,但庆幸的是她们能够有机会摆脱主人对其之约束及无理之对待,政府安排保良局安置受虐之婢女。对她们而言,这是一个进步,社会终于有她们的容身之所。

过往社会可能只视婢女为一项工具,主人拥有自己的“工具”时便可尽情利用,而婢女只作为工具亦不可提出任何的要求。在规定婢女领取应有薪酬的情况下,社会对“婢女”这群人的认受性亦有所提高,社会视婢女为一种职业去看待,婢女并非一件可转让的物品,而是透过劳动力去换取薪金的一个劳工阶层。过往畸形的主仆关系变成一种社会上的普遍的雇主与雇员的工作模式,“该婢经已注册,现年廿岁,月薪一元五角等语,华司已判该婢应得自由,婢之父母,已付来书称谢。”[10]婢女的社会地位逐渐趋向普罗劳工大众的一群,而非极端的处于社会的最下层,无任何自由或权益可言。

婢女经过“反对蓄婢会”为其向政府争取要求后,得到自由是改变婢女生活及社会地位的重要一环。自由在昔日的社会对她们而言是一种奢望,她们并无自由控制自己的命运,将来掌握在其主人之手中。对婢女而言,当其离开主人后,她们得到自由去选择工作,决定自己将来的社会角色。婢女能够由以往只可一直为为奴为婢的社会环境中走出来,无论她们往后选择的工作能为她们赚取充足的金钱与否,她们已经得到一个自主的灵活性去选择工作。

对婢女而言,“反对蓄婢会”一直为她们争取的权益,要求香港废除蓄婢制是有助婢女在社会角色及地位上出现转变,而且这一个流动对婢女而言是其有一定的好处。因此“反对蓄婢会”关注蓄婢问题是协助婢女进行社会的流动。

流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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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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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施其乐 (Carl T. Smith) 著,宋鸿耀译:《历史的觉醒—香港社会史论》(译自 A Sense of History: Studies in the Social and Urban History of Hong Kong) (香港:香港敎育图书公司,1999),页51-55。
  2. ^ 香港反对蓄婢会编:《反对蓄婢史略》,页3。
  3. ^ 施其乐著,宋鸿耀译:《历史的觉醒—香港社会史论》,页58。
  4. ^ 施其乐著,宋鸿耀译:《历史的觉醒—香港社会史论》,页57。
  5. ^ 施其乐著,宋鸿耀译:《历史的觉醒—香港社会史论》,页67。
  6. ^ 香港反对蓄婢会编:《反对蓄婢史略》,页153-162。
  7. ^ 香港反对蓄婢会编:《反对蓄婢史略》,页173-176。
  8. ^ 香港反对蓄婢会编:《反对蓄婢史略》,页188。
  9. ^ 《民声报》,1929年10月20日。
  10. ^ 香港反对蓄婢会编:《反对蓄婢史略》,页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