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

(重定向自蓄婢

奴婢是东亚律令制下与良民相对的贱民的一种,是指受特定主人役使者。奴是男性,婢是女性。奴婢没有选择住处与职业的权利,他们可以被买卖,不可逃走,但主子也可能释放他们。奴婢法律上介于人与物之间。

唐代天宝年间婢女装束,敦煌莫高窟第130窟壁画《都督夫人太原王氏礼佛图》局部

中国奴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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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婢:女者卑也”;“古代称罪人的男女家属没入官中为奴者”,即“男为,女为婢”[1]佣人身份的侍女通常是平民出身,而卖身为婢的侍婢则是贱民阶级;当一个女性成为侍女后,主人往往会替她取一个新名字。家庭生活中,与男主人有性关系的婢女则被称为婢妾

中国奴婢制度在秦汉时代已有,战争俘虏、犯重罪的人会没为官奴,在官宫工场与皇家上林苑服役。私奴婢是破产农民投入豪强手下产生,成为私奴婢者,主人往往会为他们取新名字,称为奴婢名英语Slave name,以示卑屈、顺从,当服侍的主人更改时,新的主人有权更改其名字。如《红楼梦》的花袭人,本名花珍珠,原是贾母的侍婢,后来送给贾宝玉,贾宝玉就为她取名“袭人”。

秦汉以来,贵族、富裕家庭在女儿出嫁时以奴隶、仆役陪嫁亦是习俗。至明清时,丈夫以妻子的陪嫁婢女为妾(婢妾、媵妾),在江浙福建广东等地已是约定俗成的事情[2]:135

在律令制前主人杀奴隶没罪[3],但唐朝后期有著名女诗人鱼玄机因杀害婢女,就被判处死刑处死,可见奴婢得到较多保障。之后主人不可再私自处罚(不可擅自黥面)。宋代渐以雇佣制取缔[4],但元代灭金的过程掠民为奴相当严重,被掠之金人称之为驱口,又称之为官户或监户,而蒙古帝国最大驱口来源为室韦部的世仇蔑儿乞人, 明清之后私奴婢制逐渐废止[5],有些转为长工,到19纪世纪还有苦力制。

宋代,主人称女婢“丫头”,一般人称未婚女婢为“妮”“小妮子”“小鬟”。奴仆们称男主人“郎君”,女主人“娘”,称未婚的主家小姐“小娘子”。官员一般称家奴为“院子”,称主管杂事的仆人(管家)为“内知”或“宅老”。[6]

光绪三十二年上海发生黎王氏案,两江总督南洋大臣周馥上“禁革买卖人口折”,修律大臣沈家本开始着手整理大清律例内关涉奴婢诸条,但碰到内外保守势力及王亲贵族等既得利益者制肘,此案一直被搁置到宣统年间,方奏请办理。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依约法及临时大总统宣言开始废除奴婢制度,但北洋政府并未出台相关民法,而延续大清律例致不少人家仍有奴婢。1926年中华民国参与国际联盟日内瓦签署《禁奴公约英语1926 Slavery Convention》,1928年北伐成功后,出台相关法律奴婢制被彻底废除。

香港奴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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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开埠后,华人士绅仍有蓄婢的习俗,英属香港政府为了尊重土著风俗而不加禁制。直至1920年代,英国本土逐渐关注香港的蓄婢问题。香港民间更成立“反对蓄婢会”,推动废婢。1938年,蓄婢制度才在法例上正式被禁。

日本奴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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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奴婢制度在邪马台国时代已有(卑弥呼有侍婢千人,死时以百个奴婢陪葬)。奈良时代律令制下五色之贱中奴婢分官奴婢与私奴婢;律令制崩壊后,900年代奴婢制度废止,但奴婢改成农奴制部落民继续生存至明治4年,日本的奴婢主要从事家内工作而不是社会生产主力。明治4年(1871年)差别阶级解放令发布,包括诸多政策连同农奴制一同被名义上废除。但娼优艺妓等人口买卖一直延续到二次大战后。

朝鲜奴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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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在朝鲜半岛很早出现,在扶余杀人与谋反犯人家族也没入为奴婢。

李氏朝鲜时代奴婢是贱民李成桂在建国后实施奴婢辨正法,分配奴婢给功臣在功臣田上耕作。他们有些可以保留自己财产,婢女也有可能嫁给良民、中人两班白丁成为贱妾。但因为从母法他们多数与自己同类结婚。奴婢来源有犯法的良民与债奴。

朝鲜的奴婢其实较接近农奴(他们是两班与乡班财产,逃走会被追捕(推刷),即是推奴,两班们也可以用他们交换家畜),朝鲜有专门机构捕盗厅与推刷都监管理奴婢,壬辰倭乱后批准以战功纳粟脱籍,在1801年部分废止官奴婢制度,在甲午改革后废除身份制度,在20世纪后正式废止官私奴婢制度。

台湾奴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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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原住民族亦曾有类似的奴婢制度,如泰雅族称奴婢为‘Qnyatan’[7]:208[8]:159[9]:161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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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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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辞海
  2. ^ 孔令彬. 《特殊的“家人”:明清列女传中的“媵”》.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山西省临汾市: 山西师范大学). 2010, (2010第2期): 135—139. ISSN 1001-5957 (简体中文). 
  3. ^ 《唐律疏义》卷六“名例”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又引《斗杀律》说:“部曲、奴婢殴主之期亲者,绞。詈者,徒二年。”
  4. ^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三亦记载说:“五代诸侯跋扈,枉法杀人,主家得自杀其奴仆。太祖建国,首禁臣下不得专杀。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诏,郡国断大辟,录案朱书格律、断词、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闻,取旨行之。自后生杀之权出于上矣。然主家犹擅黥奴仆之面,以快其忿毒。”
  5. ^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食货一”就说:“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凡衙署应役之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其有冒籍、跨籍、跨边、侨籍皆禁之。”
  6. ^ 国晶. 宋朝游历指南. 
  7. ^ 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 编译. 《蕃族調查報告書第五冊:泰雅族-前篇》. 中央研究院. 2012-10 [2021-11-19]. ISBN 9789860334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9). 
  8. ^ 台湾总督府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 《蕃族調查報告書第七冊:泰雅族-後篇》. 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 2010-12 [2021-01-28]. ISBN 978986025508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8). 
  9. ^ 小岛由道. 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一卷:泰雅族. 中研院-民族学研究所. 1997-06-01 [2022-04-07]. ISBN 978957671455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8).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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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奴婢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