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编查流寓,是清代吏部所纂修之行政法汇编——《钦定六部处分则例》[1]一书的“卷二十 户口”中之小标题名称。其经常因为出版于1928年的伊能嘉矩在《台湾文化志》一书中的说法,而被后世若干学者误认为是一个由清政府所实际公布之目标是限制人民渡台的法规名称,并且误称为“台湾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或“台湾编查流寓则例”,或“台湾编查流寓例”,或“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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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的《钦定六部处分则例》的常见版本,是于光绪十三年由吏部所纂修之《钦定重修六部处分则例》(铅印本)。于光绪十八年时,该书由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排印。《钦定重修六部处分则例》的纂修者,将台湾的地方官吏在面对若干迁居于台湾的汉人时,他们所应该遵守之职务行为的三种规定,编在题为“台湾编查流寓”的章节中。其全文如下:

台湾编查流寓
一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产业者,应逐令过水,交原籍管束。其有妻室、产业,情愿在台居住者,该府、县即移知原籍,申报台湾道稽察,仍报明督、抚存案。如居住后,遇有过犯,罪止杖笞以下者,照常发落,免其驱逐。若犯该徒罪以上,不论有无妻室、产业,概行押回原籍治罪,不许再行越渡。傥州、县官不即递送,失留一、二人者,罚俸九个月;三名以上,罚俸一年;五名以上,降一级留任;十名以上,降一级调用(俱公罪)。若任令奸宄流寓丛集滋事者,题参革职(私罪)。
一商船到台,地方官照内地,设立十家牌,填注该商人姓名、籍贯、人口确数,作何生理,并每月取具“并无招揽游民”结状,申报上司查核。如有招揽事发,商人等照例治罪,地方官降一级调用(公罪)。
一台湾汉民不得擅娶番妇,违者土官、通事各杖九十,地方官降一级调用(公罪)。[2][3]

在道光八年由吏部所颁行之《钦定新纂六部处分则例》中,亦有相同的文句内容。而美国密歇根大学哈彻研究生图书馆(Hatcher Graduate Library)已将其所庋藏之该版本,予以数字化。此数字化后的版本,已是透过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在互联网上公开。

在《台湾文化志》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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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版于1928年的《台湾文化志》中卷第十一篇的“第二章 台湾渡航之弛张”中,伊能嘉矩写道:

康熙二十二年清朝靖台当初,廷议以为其地孤悬海外,易于薮贼,须弃诸版图之外,至前代以来既住之汉民应悉迁徙于内地,专留澎湖之民。时福建水师提督施琅特为反对,上疏切陈弃留台湾之利弊,事得中止。而此消极廷议之影响,仍然持续为治台之方针,对既住之民施以严厉之监视,同时禁止有妨碍治安之虞、独身无业之游民滞留,为使其还原籍,命强制渡海(即逐回过水),且对于新欲渡来者加以一定之限制,发布台湾编查流寓之例(《六部处分则例》)曰:
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无产业者,应逐回过水,交原籍管束。其有妻室、产业,情愿在台居住者,该府、县即移知原籍,申报台厦兵备道稽察,仍报明督、抚存案。若居住后遇有犯过,罪止杖笞以下者,照常发落,免其驱逐,若犯该徒罪以上者,不论有无妻室、产业,概押回原籍治罪,不许再行越渡。(失察之官司亦依轻重罚俸、降级有差。其使奸宄而流寓丛集滋事者,处以革职。)[4]

随后,伊能氏又表示有“同时附带之”关于人民渡台之三项限制。其内容如下:

一、欲渡航赴台湾者,先给原籍地方之照单,经分巡台厦兵备道之稽查,依台湾海防同知之审验许之,潜渡者处以严罚。
二、渡航台湾者,不准携伴家眷,既渡航者不得招致之。
三、粤地(广东)屡为海盗渊薮,以其积习未脱,禁其民之渡台。[5]

引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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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因于伊能嘉矩在《台湾文化志》中的说法,所以后世若干学者经常误解于康熙二十二年时,清政府便已发布名为“台湾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的法规,来限制人民渡台。他们亦认为,所谓之“台湾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乃包含有三项限制(如第三项的禁止粤地人民渡台)。例如,学者黄昭堂在《台湾民主国之研究》中称:“清朝占有台湾随后所颁布的所谓‘台湾编查流寓’的条令,订有‘居住台湾而无财产、职业者则将强制遣返大陆’之类的严厉规定。”随后,他并且引用伊能氏所写之三项“渡台的限制”来加以说明。[6] 学者黄秀政、张胜彦、吴文星,在他们的共同著作——《台湾史》中称:“1683年,清廷虽已平台,但对郑氏政权遗民,心存戒心,乃颁布‘台湾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除了编查台湾原有的‘流寓之民’外,严格限制移民资格,不准移民携眷,且规定来台居住者不得返乡招来家眷,就是消极治台的具体例证。”[7]在学者吴密察所监修之《台湾史小事典》中,亦有题为“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的辞条。该书编著者称:

康熙二十二年(1683)台湾纳入清朝版图时,岛上已经有很多汉人聚居。这些汉人被官府视为“流寓之民”,如果不严加管理,极有可能再度成为反清者聚集的大本营,因此清廷便颁布了“台湾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根据这个规定,台湾的“流寓之民”,如果没有妻室和产业的,必须遣送回大陆原籍地,不能继续留在台湾。若是有妻室产业的人,自愿留在台湾,则必须向官府注册登记。至于罪犯则不论有无妻室,都必须押送回籍治罪。[8]

更有甚者,若干学者并且认为,该三项限制,即是所谓之“渡台禁令”的内容。例如,史明在《台湾人四百年史》中称:

就是在1683(康熙22)年,清军一占领台湾,即时公布〈台湾编查流寓则例〉(参阅《六部处分则例》卷20),其内容含有如下的严格规定台湾居民及汉人渡台的禁令:
(1)内地商民来台贸易者,须由台厦兵备道查明,并发给路照,出入船只须严格检查,偷渡者严办,偷渡之船户及失察之地方官,亦照法查办。
(2)渡台者不得携带家眷,已在台者不得搬眷来台。
(3)潮州惠州之地,为海盗渊薮,积习未脱,其民禁止来台。[9]

王育德亦在《台湾—苦闷的历史》中称:

但清朝对移民的坏印象无法消除,移民全部被视为危险分子,如何严加管理成为治台的根本方针。清朝立刻公布“台湾编查流寓例”,对“流寓者”加以种种的限制。单身没有职业的称为“逐回过水”,强制遣返大陆的原籍地,对于今后想前往台湾的,设“三禁”严加限制。
(1)欲渡航台湾者,先给原籍地方照单,经分巡台厦兵备道稽查,依台湾海防同知审验批准。潜渡者严处。
(2)渡台者不准携带家眷。业经渡台者,亦不得招致。
(3)粤地屡为海盗渊薮,以积习未脱,禁其民渡台。[10]

李筱峰则是在《台湾史100件大事》中称:

由于清廷唯恐台湾成为“奸宄逋逃之渊薮”,所以不想拓土聚民,因此,清廷初领台湾,即公布〈台湾编查流寓例〉,把他们的人民移入台湾视为“流寓”。这令人不禁怀疑,清朝政府到底有没有把台湾看做是正规的领土?在〈台湾编查流寓例〉中,对移民台湾定有三大禁令:一、严禁无照渡台。想渡航台湾的人,必先在原籍地申请渡航许可证,并经“分巡台厦兵备道”及“台湾海防同知”的审验核可,才可渡台;二、渡台者一律不准携家带眷,既渡台者,也不准招致家眷;三、不准广东人来台,因为清廷认为“粤地屡为海盗渊薮”。[11]

他在2013年所出版之著作中仍称:“清廷初领台湾,即公布〈台湾编查流寓例〉,将其人民移入台湾视为‘流寓’,而多所规范。”[12]后世学者,引用出自于《台湾文化志》中说法的情况,不一而足。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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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学者许雪姬在根据学者施志汶的研究基础上指出:“‘渡台禁令’的说法沿自伊能嘉矩,他说出自《六部处分则例》台湾编查流寓;至于禁惠、潮之民来台之说,则出自连雅堂的《台湾通史》,事实上《六部处分则例》找不到任何相关记载,当然也没有《台湾通史》禁惠、潮之民来台的相关出处。”[13]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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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或称《六部处分则例》。
  2. ^ 原书无标点符号。引文中的标点符号,均为编辑者所添加。
  3. ^ 文孚纂修. 《欽定六部處分則例》. 台北县永和镇: 文海出版社. 1969: 页448 (中文). 
  4. ^ 伊能嘉矩著,国史馆台湾文献馆编译,陈伟智审订. 《臺灣文化志(全新審訂版)》. 新北市: 大家出版,远足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7: 卷中,页598. ISBN 9789869534260 (中文). 
  5. ^ 伊能嘉矩著,国史馆台湾文献馆编译,陈伟智审订. 《臺灣文化志(全新審訂版)》. 新北市: 大家出版,远足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7: 卷中,页598–599. ISBN 9789869534260 (中文). 
  6. ^ 黄昭堂著,廖为智译. 《臺灣民主國之研究》. 台北市: 财团法人现代学术研究基金会. 1993: 页6. ISBN 957999630X (中文). 
  7. ^ 黄秀政、张胜彦、吴文星. 《臺灣史》. 台北市: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002: 页82. ISBN 9789571127385 (中文). 
  8. ^ 远流台湾馆编著,吴密察监修. 《臺灣史小事典》. 台北市: 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 页33. ISBN 9573241617 (中文). 
  9. ^ 史明. 《臺灣人四百年史》. 新北市: 施朝晖. 2014: 册1,页137–138. ISBN 9789574316441 (中文). 
  10. ^ 王育德著,黄国彦译. 《臺灣—苦悶的歷史》. 台北市: 前卫出版社. 2018: 页92–93. ISBN 9789578018570 (中文). 
  11. ^ 李筱峰. 《臺灣史100件大事》. 台北市: 玉山社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9: 上册战前篇,页47. ISBN 9578246250 (中文). 
  12. ^ 李筱峰. 《臺灣史101問》. 台北市: 玉山社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页118. ISBN 9789862940471 (中文). 
  13. ^ 许雪姬主编. 《臺灣史論叢移民篇:來去臺灣》. 台北市: 国立台湾大学出版中心. 2019: 页8. ISBN 9789863503613 (中文). 

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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