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 (香港)
“合作社”(Cooperative)是根据香港法例第33章《合作社条例》在香港成立的组织,以自助互助精神集社会资源向社员提供服务、支援及进行商业活动。合作社是通常在共同拥有及民主管理的原则下营运,任何人士若非注册合作社或未经行政长官的核准,不得以“合作社”为名称的一部分经营业务[1]。根据法例规定,社员于合作社的投票权利必须均等,“不得就社务的处理而有超过一票表决权”。条例亦对社员持有大量股份作出限制,规定“除注册合作社外,任何社员不得持有任何合作社超过五分之一的股本”。另外,对于社员如何运用利润亦有一定限制,“审计而确定的纯利最少四分之一拨入名为储备金的基金,以便按规则订明的方法运用”[2]。现时,合作社由渔农自然护理署注册及监管,并须依照七项基本原则营运:
- 自愿组合,社籍公开。
- 一人一票,民主管理。
- 独立运作,高度自治。
- 协助推动经济活动。
- 提倡公民教育,广用资讯科技 。
- 进行合作社之间的相互经济合作。
- 关注社会及生态环境。[1]
在香港,同样以合作社精神运作的组织还有储蓄互助社 (Credit Union),也是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监管。
历史
编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在美国的支持下得以继续管治香港,美国阵营和苏联阵营的冷战亦在欧洲开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冷战伸延至亚洲。香港因而在冷战阵营的前沿,港英政府因此积极加强新界管治[3]。港英政府为解决粮食不足的问题,当时视发展渔农业为头等大事。早于1947年,港府便将提升渔农业产量及发展新界交通运输列为紧急项目优先处理[4]。1950年初,刚建国的中国共产党积极进行土地改革运动及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国内地的农村互助合作组织数量大幅上升,由1950年272万个农业互助组(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1%),升至1952年802.6万个(占全国总农户的39.9%)[5]。1951年2月,港府通过《合作社条例》(香港法例第33章),鼓励从内地逃难来港的渔民和农民成立合作社,既提升渔农业的产量,减少依赖内地进口,同时防止中国共产党渗透香港的渔农业界[6]。
另一方面,港府为了舒缓大量难民来港而产生的住屋问题,亦鼓励成立建屋合作社,例如香港政府公务员建屋合作社。当时,政府视之为本地公务员福利的一部分,规定该合作社须由至少十个具退休金资格(pensionable)的本地公务员参与,并以折让价提供土地及吸引的年息提供贷款,摊分20年偿还。建成的房屋不能转让或出租,只供公务员及其家属居住,直至百年归老,及后可让子女承继[7]。政府鼓励的合作社运动推行近三十年,及至八十年代,由于环境改变,运动亦出现停滞[6]。
发展
编辑至2019年底,香港共有173个注册合作社,比2009年208个注册合作社减少了35个[8][9]。合作社可分为生产、消费、服务及信贷四大类别。生产合作社是指以合作社方式运作的生产单位,有从事渔农生产的农场、渔场等,或非渔农生产的手工业、膳食等。消费合作者以合作社方式消费,包括共同购买、绿色消费等。服务合作社则有提供托儿、家居清洁等社区照顾服务。信贷合作社以收受社员存款及向社员发放贷款为主,例如义会、农会、渔会、合作社银行等。一些合作社亦会同时涉及多于一项类别的活动[10]。
至2019年底,渔农生产合作社仍占多数,共7061个,占整体约63%,其次为非渔农生产的建屋合作社,占约28%(48个),消费合作社占约5%(9个),职工合作社(包括非渔农生产及服务)占约4%(6个)。社员人数方面,以蔬菜产销为主的农业合作社人数最多,共3918人,占整体约37%,其次为以消费为主的合作社,共2285人,占整体约22%[8]。
自本地农业得到更多人关注,部分本地农夫发起以“生产及消费合作社”的方式,直接将本地农夫与本地消费者连系,既支持本土农业,亦可减少中介剥削,例如粉岭马宝宝社区农场 (Ma Po Po Community Farm)。近年,亦有学者建议仿效外国平台合作社(platform cooperative)的做法,结合新通讯科技与合作社的理念。
职工合作社
编辑纵然未有完整的统计,但相信从事职工合作社多以女性社员为主,部分原因由于香港九十年代工业北移,令大量中年基层员工失业,当中尤以妇女为甚。受本地年龄歧视及性别歧视等问题影响,中年妇女往往难以重新找到工作,合作社因而成为他们继续自力更生的办法。在香港中文大学的范克廉楼地库泳池旁边,由“中大女工同心合作社”营运的小卖部便为一例。2000 年,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基层关注组与“香港妇女劳工协会”合作,协助一群失业妇女在校园内承办小卖店 [11]。起初有十多名妇女有意加入,后来得知合作社工作要自负盈亏后部分人退出,最终由九位妇女筹得二十万资金以“女工同心合作社”的名义于 2001 年11月正式于中大开业。 2004 年,组织正式注册为职工合作社。“中大女工同心合作社”既是首间在大学校园内的合作社,也是香港第一间经由渔农自然护理署注册的职工有限合作社[12]。
中大女工合作社曾经启发了其他大专院校,先后有民间团体在香港大学、岭南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等承办合作社,但最终相继结业[12]。“女工同心合作社”在香港中文大学的发展亦非一帆风顺。2006年,“女工同心合作社”曾被迫迁,社会学系陈健民教授与校方争取保留合作社,提出以计分方式决定去留,最后女工合作社以一分之差成功续约。2014年,中大学生会、学生报及基层关注组等,收集3000个支持合作社的学生联署,最后亦成功续约。
根据“香港妇女劳工协会”估计,2002 年至 2010 年间至少有九间职工合作社成功注册,但有更多合作社因政策、法规等制度限制而未能注册[13][10]。
公务员建屋合作社
编辑八十年代政府停止公务员建屋合作社的福利后,建屋合作社由高峰238个,2013年减至60个左右[14]。自五十年代起,香港香港地产业急速,房地产价格急升。当年政府虽然限制建屋合作社公务员于还清贷款前转让房屋,但并没有机制处理还清款项后转让事宜。1987年政府引人解散合作社及补地价机制,所有社员同意后,可按既定程序解散,并向地政总署申请及补地价,解除转售限制后方可转售单位。转售限制跟其他福利性质资助房屋(如“居者有其屋”)转让要求相似。第一个重建的公务员合作社项目是“西环高级公务员宿舍”,1989年社员与信德集团达成共识与发展商新鸿基地产、新世界发展及廖创兴企业合作重建,成为今日“宝翠园”[15]。及后政府于1993年修例,降低社员同意解散合作社门槛至75%。2000年起,政府进一步简化相关程序及容许短期豁免转让限制[16]。
私人发展商亦有接洽合作社重建物业发展。位于筲箕湾柴湾道的蔼宁园于2011年被发展商南丰集团收购,2016年完成重建,成为今日“香岛”[15]。2020年10月,发展商雅居乐成功申请强行拍卖鲗鱼涌柏架山道公务员合作社的物业。虽然合作社社员无律师代表,不少核心问题未经过法庭讨论,例如强拍会否影响社员的公务员雇佣条款,扣除补地价金额的款项是否足够社员换置同类型单位等等,但由于得到地政总署配合在强拍前批出转售许可,土地审裁处认为今次可以取消土地买卖限制,因而促成香港首次成功强行拍卖建屋合作社物业的案例[17]。另外,市区重建局(市建局)配合政府的市区重建及房屋策略,于2020年6月启动两个公务员建屋合作社楼宇重建试点项目.市建局代业主统一向政府申请及评估补地价事宜,若社员接受市建局的出价,市建局将代社员补地价及免除政府相关行政费[18]。
讨论
编辑职工合作社
编辑自《合作社条例》于1951年实行以来,条例内容未能追上时代转变。例如,有意见认为非农业为主的职工合作社亦由渔农自然护理署规管并不合理。《合作社条例》的人数及财务要求亦构成经营合作社的障碍[19]。
公务员建屋合作社
编辑有意见认为公务员建屋合作社不合时宜,解社需要75%社员同意门槛过高,要求政府修例[16]。另外,有公务员合作社代表要求取消补地价要求[20]。他们认为合作社楼房重建后可增加楼房供应,有助解决社会整体住屋问题之余,亦可改善楼宇失修、设施未能回应现时住屋需求等问题。至于如何重建及分配土地利润才达至公平,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则仍有待讨论。
政治参与
编辑香港立法会的35席功能界别中,渔农界功能界别占有1席。据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学者马岳研究,香港是世上少数仍以职业及界别功能作为选民资格及立法机关组成部分的地区[21]。根据香港选举事务处,渔农界功能界别的选民资格为团体(团体票),包括被政府认可的联合总社团体会员及已刊宪的团体选民。2019年,8个认可的联合总社中,6个为合作社的总社,包括新界蔬菜产销合作社有限责任联合总社、港九新界养猪合作社有限责任联合总社、筲箕湾区渔民合作社有限责任联社、新界大埔区渔民合作社有限责任联合总社、西贡区渔民合作社有限责任联社及南区渔民合作社有限责任联社。这些团体的会员具有资格登记为界别选民。在75个被认可的界别团体中,有17个是合作社组织[22]。2019年,该界别共有150名团体选民[23],较2007年少10名团体选民[24]。
另外,这些团体选民亦具有资格选出产生负责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界别代表,在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中选出60席代表渔农界。渔农合作社因而可以在立法会选举中直接投票选出业界代表及在行政长官选举中间接选出行政长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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