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原则(Incorporation Doctrine),是一种美国宪法的原则,指透过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将最初仅对联邦有拘束力的《权利法案》 内容,同样对州产生拘束力的宪法原则

背景 编辑

19世纪初期,美国法院仅将“权利法案”适用于联邦政府,而不适用于州政府,此种观点在19世纪中期受到质疑。于南北战争后,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四条,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由于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用语过于抽象,何谓剥夺“生命”、“自由”、“财产”并不十分明确,因此逐渐有将权利法案的内容,融入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解释的想法。

意义 编辑

合并原则是一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将最初仅对联邦有拘束力的《权利法案》内容,同样对州产生拘束力的宪法原则

合并原则有完全性合并原则(Total Incorporation Doctrine)和选择性合并原则(Selective Incorporation Doctrine)两种,前者意指“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实际上包括了权利法案中的“所有”规定,后者意指“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仅仅吸收了权利法案中的“部分”规定。目前美国司法实务对于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解释原则,是采取选择性合并原则,发展至今,权利法案多数内容已适用至州。

权利法案尚未适用至州的部分,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有第五修正案“受大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与第八修正案“交保的金额不得过量”;非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有第二修正案“携带武器”的权利(此修正案已在2008年合并),第三修正案“禁止驻扎士兵”,以及第七修正案“民事案件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参见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