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又称呼和浩特“4·9”女尸案,是于1996年4月9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发生的一起死刑冤案。报案人呼格吉勒图(蒙古语:ᠬᠥᠭᠵᠢᠯᠲᠦ,中蒙通用转写:Xögǰiltü,西里尔字母:Хөгжилд,意为“繁荣旺盛的”[1];1977年9月21日 - 1996年6月10日)因遭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的刑讯逼供和法院的审判不公而被认定为杀人犯,且在“严打”期间根据“从重从快”的政策在事发后62天即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造成无法补救的结果[2]。
呼格吉勒图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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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4·9”女尸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 |
公诉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 | 呼格吉勒图 |
公诉罪名 | 流氓罪、故意杀人罪 |
审理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宣判日期 | 1996年6月10日 2014年12月15日(再审平反) |
宣判结果 | 死刑立即执行 无罪(再审平反) |
其他 | |
调查机关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
2014年11月起,此案进入再审程序[3]。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4]。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以“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之名列为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初期侦办与判决
编辑1996年4月9日,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年轻女子遭到强奸并杀害。当晚,呼格吉勒图最先发现该女子遇害死于公厕内,在发现案情后呼格吉勒图主动找到辖区民警邢芳报案。事后,呼格吉勒图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特警认为有作案嫌疑并实施拘捕,在调查过程中疑似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1996年4月20日,《呼和浩特晚报》报道了“4·9女尸案”,报道称凶手为呼格吉勒图。[5]
在案件仍有疑点的情况下,检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提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勘查笔录”。[6]
1996年6月10日,在案件证据不足并有多处疑点的情况下,呼格吉勒图仍被按规定程序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当日遭枪决,至此该案被以“严打”期间“从重从快”的原则迅速结案。也正是因为在“严打”期间的快速结案,办理案件的冯志明等四名警察荣立二等功,并被媒体誉为“神探”。[5]
后期平反与再审
编辑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因涉嫌“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而被捕。在交代曾经犯罪记录的过程时,赵志红曾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述1996年在呼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即呼和浩特“4·9”女尸案的详细经过。由于赵志红对呼格吉勒图案中强奸杀人过程可以准确描述,并事后经过中国公安部专家多种手段的调查,经测谎认定其证言的可信度达98%以上,证实其确实是该起案件真正凶手。因此,呼格吉勒图并非“4·9女尸案”的凶手,而该案也属于冤假错案。2005年12月16日,《内蒙古法制报》报道了“4·9女尸案”的后续和经过,指出真正凶手应为赵志红而非呼格吉勒图。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递出一份写在卫生纸上的“偿命申请书”,再次重申在公厕内强奸杀害一名年轻女子的凶手是他而非呼格吉勒图,并希望可以偿命[7]。该份文件被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和震动。2007年1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同时,因需调查呼格吉勒图案,赵志红死刑执行被延期,被关押在呼和浩特的看守所中[8][9]。
2009年5月29日,长期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公安部刑侦专家杨承勋和吴国庆向媒体表示,呼格吉勒图绝非“4·9女尸案”的真正凶手[10]。此外,内蒙古公检法系统某位不具名的重要官员就呼格吉勒图案所牵涉的问题,向媒体表示:
“ | 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早已经明确,不应该存在任何悬念。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必然就有多名责任人被追究刑责和党纪政纪处分。而当年公检法三家单位的办案人都已经有了相应职务的调整,有的甚至已经升职或调迁,难度可想而知![10] | ” |
直到2010年,内蒙古公检法部门尚未将此案平反或给出正式说法,受害者呼格吉勒图的家属被迫继续上访,虽然得到接访人员的同情,但案件没有进展[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有三个途径启动再审程序:一是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1]。
2014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3]。12月15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再审结果,决定撤销原判、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4]。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会公布了呼格吉勒图无罪的具体理由:呼格吉勒图多次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12]。
“ | 我代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你们表示真诚的道歉。对不起。对于呼格吉勒图的错判,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情,我们从今以后,一定会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在办这个案子当中,法院存在的问题,我们会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坚守底线,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绝不能让呼格吉勒图这种悲剧再重演,所以我再次说,对不起。 | ” |
——赵建平[14]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同时托赵建平交予呼格吉勒图父母三万元慰问金,并向他们表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14]。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做出国家赔偿的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赔偿金,总共人民币贰百〇伍万玖千陆百贰拾壹元肆角整(2,059,621.4元)[15]。12月31日,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领取了国家赔偿决定书[16]。
2015年11月11日,呼格吉勒图骨灰迁入新坟,新墓地位于离呼和浩特市区近30公里远的和林格尔县安佑生态园内的宝珠山半山腰处,新墓地和旧坟地相距约20多公里。
“ | 呼格吉勒图,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岁时,危难攸降。蒙冤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报案。被疑为凶手。后不堪严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毙。 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凶现身。呼格之冤方显于天下。令华夏震惊。然案牍尘封无所动,又逾九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无罪。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 |
” |
——呼格吉勒图墓志铭,由中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撰写 |
2020年12月30日,媒体报道,曾经主办呼格吉勒图案的刑警队长刘旭于2019年10月留下遗书后自缢身亡。[17]
追责程序
编辑在撤销原判的文书送达的当天,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布已启动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程序[18]。据《法制晚报》2015年9月20日报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及赛罕分局的多名警官因涉及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接受办案机关调查,其中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大学东路派出所原所长张文,被办案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19]。2016年1月31日,新华社报道,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被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了追责[20]。
当年办案人员 | 案发时职位 | 2014年12月案件平反时的职位 | 追责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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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20]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巡视员[21][22],后退休 | 党内警告处分[20] |
郑润民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20] | 党内警告处分[20] | |
冯志明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20]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3] | 2014年12月7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24];2015年4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市委免去其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正处级侦察员职务,并于次日在公安机关传达[25]。2015年9月,其妻金某因为涉及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被办案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26]。2016年8月1日,冯志明案在呼伦贝尔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志明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公安分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为其他单位个人在房地产、餐饮娱乐经营等给予帮助,收受财物450余万元;侵吞公款、公物;非法持有枪支4支和子弹549发;对价值34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7]。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28]。 |
刘旭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20] |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20]。2019年10月,因牵涉多年前的刑事犯罪问题被当地纪委监委调查,数日后在呼和浩特市郊的一处树林内自缢身亡。 | |
任俊林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20] |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20] | |
赵月星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20] | 行政记大过处分[20] | |
任呼镇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20] | 行政记大过处分[20] | |
孙永林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20] | 行政记大过处分[20] | |
韩继平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20] |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20] | |
马向红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20] |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 | |
孙庆荣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科长[20] |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 | |
王日东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20] |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 | |
文达 |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 | 党内警告处分[20] | |
郭利平 |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 |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 | |
陈虎 |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20] |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20] | |
胡兰 |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20] |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20] | |
彭飞 |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20]、当年负责此案的检察官[23] |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 | |
刘登庭 |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20] |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 | |
韩和平 |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23] | 行政记大过处分[20] | |
梁国裕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20] |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 | |
杨小树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20]、终审时的审判长[23]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29]、副厅级审判员[30] |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20] |
闫明旺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20] |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20] | |
白玉林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20] | 行政记过处分[20] | |
李伟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20] | 行政记过处分[20] | |
张凤仪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 | 党内警告处分[20] | |
宫静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20]、一审时的代理审判员[23] | 2014年9月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升任民四庭庭长[30];2015年6月26日被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呼和浩特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31] | 行政记过处分[20] |
呼尔查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20]、一审时的代理审判员[23] | 现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庭庭长[30];2015年6月26日被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呼和浩特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31] | 行政记过处分[20] |
苏明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一审时的审判长[23] | 未被追责 |
社会评论
编辑中国大陆部分民众认为此案件的再审程序是迟来的社会正义事件,并有民众向呼格吉勒图父母祝福[32]。也有部分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亟待建设和改善[33],同时亦有人猛烈批评错判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控告办案人渎职行为[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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