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于朝(1585年—?),字用梅,号际明陕西西安府蒲城县军籍。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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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小试不利,廿七始入黉,廿八登万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陕西乡试举人,四十一年(1613年)联捷癸丑科进士,授陈留县知县,以忤藩府,改应天府教授,升国子监助教,历户部郎中[1],督饷密云,缘事坐累十余年,辨复归[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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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熹宗哲皇帝实录卷之七十一》:天启六年五月,上谕户工二部据奏:工部炉头比户部三分之一,即著李廷芳一员监督,每日铸钱务足银一千七百两之数;户部炉头共一百二十名,责令苖自成、和于朝作速料理,每日铸钱湏足银五千两之数,匠役工食两部自为处给,不许仍前夹带私铸,致妨官铸。
  2. ^ 《蒲城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