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於朝(1585年—?),字用梅,號際明陝西西安府蒲城縣軍籍。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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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小試不利,廿七始入黌,廿八登萬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陝西鄉試舉人,四十一年(1613年)聯捷癸丑科進士,授陳留縣知縣,以忤藩府,改應天府教授,升國子監助教,歷戶部郎中[1],督餉密雲,緣事坐累十餘年,辨復歸[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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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熹宗哲皇帝實錄卷之七十一》:天啓六年五月,上諭戶工二部據奏:工部爐頭比戶部三分之一,即著李廷芳一員監督,每日鑄錢務足銀一千七百兩之數;戶部爐頭共一百二十名,責令苖自成、和於朝作速料理,每日鑄錢湏足銀五千兩之數,匠役工食兩部自為處給,不許仍前夾帶私鑄,致妨官鑄。
  2. ^ 《蒲城縣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