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是一种契约。《民法 (中华民国)》第736条规定,“称和解者,谓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之契约。”

若纷争之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于法官面前达成和解,这种和解并且会发生程序法上之效力,即终结诉讼,且和解之内容将具有与法院之确定判决同样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