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英语:Trade secret),亦作营业秘密,俗称商业机密,是指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制作手工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或产销策略等的技术信息和营业信息:且该信息不为普遍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实用性,并经权利人利用保密手段管理;同时该信息不与公共利益相冲突。[1]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著名的商业秘密。营业秘密可分成两类,一是商业性(经营性)之营业秘密,一是技术性之营业秘密;商业性营业秘密例如公司客户的资料、公司未来中程或长程的发展计划、公司的研发方向等等;技术性营业秘密则例如公司投入资本研发之产品或其他未受专利保护之技术。[2]

构成要件 编辑

作为商业秘密,通常需要如下构成要件:[1]页584

  1. 秘密性
  2. 新颖性
  3. 实用性
  4. 经济价值性

依据中华民国营业秘密法》第二条所定,除了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另需要符合三个要件:

  1. 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之人所知者。
  2.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
  3. 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依据美国《经济间谍法》之定义,“营业秘密”意指所有形式与类型之财务,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资讯,包括资料,计划,编辑,程式装置,公式,设计,原形,步骤,技术,过程,程序,程式,或符号,不论其为有形或无形,亦不论其系以储存,编辑,文字,或以物理性,电子,图形或照相记忆,或以书写,只要其符合 (A) 该等资讯之所有人已针对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护此等资讯之秘密性;及 (B) 此等资讯由于未为一般大众所知悉,或因公众利用合法方式,无法即时确定,取得或发展出来,而具有现实或潜在之独立经济价值。[3]


各国关于保护营业秘密之法规内容未必完全相同。因此在跨国侵害营业秘密之情形,必须先认定营业秘密侵害之准据法,来处理纷争[4]

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 编辑

古罗马时期的农庄经济需要大量掌握手工业、建筑业等知识的奴隶,奴隶主与这些奴隶之间不再是简单的人身依附关系,当时奴隶被诱使出卖奴隶主的秘密是一个普遍问题。根据罗马法,奴隶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以不可能对奴隶进行诉讼。罗马私法出现了对抗诱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的诉讼制度,被称为“奴隶诱惑之诉”。此阶段保护商业秘密更多是依靠商业道德完成。[1]页589

18世纪、19世纪,商业秘密开始法律保护的进程。19世纪中期,法国德国的刑法惩处未经许可泄漏工厂秘密的行为。1820年,英国衡平法院准许了一项使用泄漏商业秘密的禁令。1909年德国制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商业秘密司法救济。[1]页589

20世纪50年代以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入专门立法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并存阶段。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79年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英国下议院于1981年制定了《保护商业秘密权法》,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未公开的信息”纳入知识产权范围。[1]页591

1994年在马拉喀什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明文把“商业秘密”列入一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同时认为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一项内容,与《巴黎公约》中的反冒牌货同属一个条文管辖。[5]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吴汉东 等.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分论)(第二版).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年3月: 583. ISBN 9787300102771 (中文(简体)). 
  2. ^ 谢铭洋. 營業祕密之保護與管理. 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2008-03-28 [2018-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中文(台湾)). 
  3. ^ 资策会科技法律中心. 美國經濟間諜法(重要法條中譯本). 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2012-11-20 [2018-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中文(台湾)). 
  4. ^ 王钦彦. 營業秘密侵害之準據法. 辅仁法学: 87. 
  5. ^ 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年5月: 页52. ISBN 9787802304437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