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1946年簽署的一項國際環境協定
(重定向自国际捕鲸公约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是1946年签署的一份环境公约,目的是保护类并维持捕鲸业的可持续发展[1]国际捕鲸委员会依照此公约建立。

该公约共有88个成员国

1946年12月2日,该公约由15国于华盛顿特区签署,1948年11月10日正式生效[2]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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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约共有88个成员国[3],创始成员为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智利、丹麦、法国、荷兰、新西兰、挪威、秘鲁、南非、苏联、英国和美国。

退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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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10国退出了该公约。这包括加拿大、埃及、希腊、牙买加、毛里求斯、菲律宾、塞舌尔、危地马拉、委内瑞拉[4]和日本。此外,伯利兹、巴西、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冰岛、新西兰和巴拿马都曾一度退出该公约[4]。荷兰、挪威和瑞典曾两度退出该公约[4]

南极捕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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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在2014年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诉日本的《南极捕鲸案》做出判决,同意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说法,即日本的科研捕鲸实际上不是科研捕鲸。国际法院命令日本撤回所有未发放的科研许可。其依据即日本捕鲸虽然满足《国际捕鲸管制公约附录》第30款,但不满足《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第八条第1款。[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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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Malgosia Fitzmaurice. 关于《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PDF). [2019-10-1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0-13). (中文)
  2. ^ Key Document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Iwcoffice.org. Retrieved on 23 July 2013.
  3. ^ 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 Membership. iwc.int. [2019-1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1). 
  4. ^ 4.0 4.1 4.2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 (PDF). state.gov.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2 December 1946 [5 Jul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