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盟常任理事国

国际联盟常任理事国国际联盟行政院的永久成员国,可不经年度选举即可列席行政院的国家。除非被开除出或自动退出国际联盟,否则即拥有行政院的永久席位。

成员国变迁 编辑

有机会成为常任理事国的国家 编辑

部分国家曾有机会成为常任理事国,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成为常任理事国。1925年,德国和前战胜国签署了洛迦诺条约达成领土和解。次年德国申请加入国联并要求拥有行政院常任理事国席位,见此情况巴西、西班牙与波兰也提出要同时获得常任席位,但遭到行政院主要大国的拒绝。于是巴西与西班牙威胁要在德国入联的问题上行使否决权,与此同时比利时中国也顺势提出要争取常任席位,德国外交部长施特雷泽曼表示若有除德国以外的任一国家也成为常任理事国的话,德国则将放弃加入国联,瑞典代表也声明他将对除德国以外的所有常任席位申请都投反对票。经过反复协商后行政院决定接纳德国入联并取得常任席位,还决定将原来6个非常任理事国席位增至9个,而其中的2-3个席位经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可以打破不得连续当选的限制,即所谓“半常任理事国”,并表示波兰、西班牙或巴西可以得到这种介于大国和小国之间的特殊地位。波兰接受了补偿方案,西班牙跟巴西拒绝妥协随即退出了国联(西班牙的德里维拉政府在两年后也接受了方案)[1][2]

  • 1926年 - 波兰成为不受限制、连选连任的半常任理事国,直至1939年二战爆发。1928年西班牙重返国联成为半常任理事国,后因西班牙内战期间政局不稳于1937年落选。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国际组织规范与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的困境 - 天府新论
  2. ^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国际关系 (1919-1939) 第二部分 和解时期:国际联盟 (1924-1930)

注释 编辑

  1. ^ 美国原本会成为常任理事国,但同年11月19日,美国参议院却以53:38的多数票否决了《凡尔赛条约》,条约中的国联盟约自然也没被通过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