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视为“五级行政区”的准行政体系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框架下,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为领导,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例如村委会[1]居委会[2]),在城乡地区实现居民直接行使相关政治权利及所在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3]

发展过程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中国人大网. 
  2. ^ “居委会”六十年流变. 腾讯新闻. [2020-07-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19). 
  3. ^ 李学举部长在《求是》撰文谈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20-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6-16). 
  4. ^ 存档副本. [2010-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