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视为“五级行政区”的准行政体系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0年6月27日) |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框架下,以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為領導,依託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例如村委會[1]、居委會[2]),在城鄉地區實現居民直接行使相關政治權利及所在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制度。[3]
發展過程
編輯-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確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主政治的四項制度之一,並把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作為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內容。[4]
參考文獻
編輯- ^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中國人大網.
- ^ “居委会”六十年流变. 騰訊新聞. [2020-07-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19).
- ^ 李学举部长在《求是》撰文谈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2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6-16).
- ^ 存档副本. [2010-06-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