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克与科夫诉奥地利案

夏克与科夫诉奥地利案Schalk and Kopf vs. Austria,no. 30141/04)为欧洲人权法院于2010年所作出的判决之一。该判决阐述《欧洲人权公约》并未课予成员国有立法或合法承认同性婚姻的义务。

案例事实 编辑

原告为一对住在奥地利维也纳的同性伴侣。2002年9月10日,他们向户政事务所(Standesamt)申请正式成立婚姻关系。但是2002年12月20日,维也纳市政府却拒绝了原告的申请,理由是:根据《民法》(Allgemeines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第44条之规定,婚姻关系的缔结限于不同性别的二人方得为之。且根据该国一直以来的判决见解,同性别的两个人无法缔结有效的婚姻关系。而申请人为两个男性,因此欠缺缔结婚姻关系的能力。原告二人于是向维也纳州长(Landeshauptmann)提起诉愿,但遭到驳回。在2003年4月11日所作成的诉愿决定中,州长肯认市政府的法律见解,他同时引用行政法院的判决,而判决向来否认同性别的两个人可以缔结婚姻关系 [1]

原告于该国的最终救济途径是向宪法法院(Verfassungsgerichtshof)请求裁判。原告于起诉理由中表示,法律使他们无法缔结婚姻关系,侵害了他们基于宪法所保障私人及家庭生活的权利以及平等原则(奥地利承认欧洲人权公约为该国宪法的一部分,因此原告所据以主张的法律部分,包含公约的第12、8和14条)。原告主张,自该国民法于1812年生效以后,关于婚姻的概念便不断成长,生育和教育小孩不再是婚姻关系中必不可缺的部分。过去的见解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包含所有生活面向的永久结合体。客观上,排除同性伴侣缔结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正当理由。更何况,欧洲人权法院也已经表示,任何基于“性别”所为之差别待遇,必须具备特别重大的理由方得为之。其他欧洲国家不是承认同性婚姻,便是修法赋予同性伴侣关系和婚姻关系平等的权利。

2003年12月12日,宪法法院驳回原告之诉,其判决中较有意义的部分摘述如下: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 编辑

未违反公约第12条 编辑

原告主张,奥地利未合法承认同性婚姻,构成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12条,其主张如下:

法院一致性的驳回了这项主张:

未违反公约第8条和第14条 编辑

作为附带主张,原告也主张若依据公约的第14条并同第8条,未赋予他们有结婚的权利,对他们构成以性倾向为基础的歧视。

关于这点主张,欧洲人权法院指出:

原告同时认为,奥地利在2010年以前欠缺对于同性伴侣关系合法承认,也是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上开所列举的条文。 对此,法院表示:

Rozakis、Spielmann和Tulkens法官在这方面则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表示:

依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所作成关于第12条范围之旁论 编辑

法院所作成的另一个旁论,则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有关:

Malinverni法官在他的协同意见书中,对此旁论表示反对:

不同意见 编辑

RozakisJebens以及Spielmann法官所共同提出的不同意见书中认为,奥地利于2010年以前欠缺对于同性伴侣关系的合法承认,乃构成违反公约第14条和第8条。

MalinverniKovler法官所共同提出的协同意见书认为,公约第12条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被解释为包含同性伴侣。

上诉 编辑

关于本案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之上诉请求,遭到该院之驳回确定。[9]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para. 7-10 of the ECtHR judgment
  2. ^ Verfassungsgerichtshof (VfGH), B777/03, 13.12.2003
  3. ^ paras 54, 55 of the Judgment
  4. ^ par. 101 of the Judgment
  5. ^ par. 105-106 of the Judgment
  6. ^ Para. 8 of the joint dissent of Judges Rozakis, Jebens and Tulkens
  7. ^ para 61 of the Judgment
  8. ^ para. 2 of the concurring opinion of Judge Malinverni
  9. ^ ECtHR press release no. 906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9.11.2010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