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书结婚双方于婚前为了保障自己婚后的权益所作的协议。内容通常提到对婚后生活、资产以至离婚时财产等等的处置。

在法国、德国、意大利和瑞士等一些欧洲地区,承认双方婚前财产属权证明的合法性。而在美国,由于其较高的离婚率,婚前协议书被广泛承认而且较为流行[1]

效力 编辑

婚前协议书[2]之适法性视各地法律而定。

中华民国(台湾) 编辑

台湾,婚前协议书之内容若有损善良风俗,或与其他法律有所抵触,则不具效用。此外,因为结婚被视作一种应永续经营的关系,所以以“有什么行为(赌博喝酒等)则可申请离婚”来作协议内容,亦可能被判无效。但民法第1004条规定,夫妻可以在结婚前,以契约就法律所规定的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作为未来要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香港 编辑

香港,法庭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把婚前协议书纳入考虑范围,婚前协议书本身是法律认可的,亦是亚洲地区唯一一个认可地区契约,故此具法律效力[3][查证请求]

除分居协议书以外的婚姻协议书,包括婚前协议、婚后协议,在香港都没有法例与其相关,法庭亦不会视这类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庭在离婚案件中,如须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第7(1)条处理涉及附属济助及分配财产的事宜时,会考虑“案件的情况”及双方的“行为”,婚姻协议(分居协议除外)的内容可成为考虑之列,法庭可能会采纳部分或全部内容。法庭决定是否依从婚姻协议书发出相应命令时,公平原则将是重要的考虑因素。[4]

律政司司长于2010年12月15日在香港立法会会议上回应谢伟俊议员时表示,政府当局尚须研究最高法院(指英国最高法院)的判词(关于婚前协议的案例)。 他又表示,在现行法律下,婚前协议未获认可。在决定应否对现行法律作出任何改动之时,当局不单须考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亦须考虑香港社会对这方面的社会价值观[5]

参考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Is a Prenuptial Agreement a Must for Most Couple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SJ
  2. ^ 婚前協議書.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09). 
  3. ^ See Legislative Council Paper No. CB92)589/10-11, at 10, per S-J
  4. ^ 婚姻協議書. [2015-09-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1). 
  5. ^ 立法會CB(2)589/10-11號文件,第10頁項目32 (PDF). [2015-09-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