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语言法令

(重定向自官方语言法案

官方语言法令(英语:Official Languages Act,法语:Loi sur les langues officielles),是加拿大皮埃尔·特鲁多领导的联邦政府通过的一条法令,于1969年9月9日正式生效[1]

法令赋予英语法语在联邦政府机构中享有同行地位的权利[2]。尽管官方语言法令不是唯一一部与官方语言相关的法律,但是却是加拿大政府双语政策的基石。该法令在1988年修订。

法令内容

编辑
  • 加拿大人有权从联邦机构或者国营公司得到双语服务。
  • 在法庭上,加拿大人有权选择以英语或法语作出供词。
  • 议会在通过法律及规例时必须以双语发布,并且英语版和法语版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 在国内特定地区(主要为国家首都地区蒙特利尔新不伦瑞克)、加拿大海外机构以及国内需要以双语服务的地区,英语和法语在联邦公共服务机构享有相同地位。但国内其它地区,联邦公共服务机构可以使用英语或法语。
  • 授权成立官方语言专员办事处,确保该法令的实施。

影响

编辑

双语政策使法语至此享有与英语同等的地位,对在加拿大以法语作为母语的人减少生活上的不方便,同时使加拿大教育向双语发展。至于法语作为官方语言,某种程度上增加魁北克人对加拿大联邦的归属感,对后来魁北克独立运动舒缓了本来更强大的独立运动。

参考文献

编辑
  1. ^ 40 Years of the Official Languages Act. Department of Justice Canada. [6 July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年3月23日). 
  2. ^ Official Languages Act - 1985, c. 31 (4th Supp.). Act current to July 11th, 2010. Department of Justice. [2010-08-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