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源自美国2002年7月通过的沙宾法案(Sarbanes-Oxley Act),该法案规定公开发行的公司,应设置由完全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强化公司内部的监控机制。审计委员会属于董事会下设立的功能性委员会,借由其专业与独立的立场,协助董事会进行决策。

亚洲各国在亚洲金融风暴后,相继引进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的制度,以强制或鼓励的方式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1]

在台湾方面, 中华民国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应择一设置审计委员会或监察人,2006年3月28日金管会发布“公开发行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办法”, 2007年1月1日施行[2],2017年7月28日修正[3]。为有效发挥审计委员会之功能,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第2项亦规定,审计委员会中至少1人应具备会计或财务专长,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及内部稽核保持互动,以强化公司治理之效果。依金管会在2013年发布的强化公司治理蓝图,预计至2019年要完成“资本额在20亿元以上的公司,必须要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取代监察人制度[4];金管会也公布从2020年至2022年,要逐步完成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的设置,以强化董事会监督的功能[5]

参考资料 编辑

  1. ^ 淺談審計委員會之設置-金管會 (PDF). [2021-09-0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9-10). 
  2. ^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非現行法規). [2018-03-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01). 
  3. ^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2018-03-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26). 
  4. ^ 明年申請上市,須設審計委員會. [2018-03-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31). 
  5. ^ 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 金管会证期局. 2018-11-20 [2018-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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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