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人

公司監察權行使人

监察人(英语:Supervisor),是采双轨制公司之职务,其单独代表着公司监察权,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监督及公司会计审计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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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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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设置一位监察人,至于公开发行公司,监察人则必须要有两人以上,而依据上市审查准则,上市公司的监察人,人数需至少三人。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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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民国公司法,所有监察人中,须至少有一位于中华民国国内有住所,现行的公司法已于2001年修订,取消监察人需具有股东身份的限制。公司法亦禁止了监察人兼任公司任何职务,包含董事经理人或其他职员。根据中华民国证券交易法,监察人与其余监察人以及董事间,必须至少一位不得具有配偶亦或是二亲等之内的亲属关系,而上市公司上柜公司监察人成员还另须符合上市柜审查准则的独立性要求。

监察权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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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募股设立时的调查与报告
  • 调查公司业务与财务状况
  • 得列席董事会陈述意见
  • 通知董事会停止违法行为
  • 核对会计表册及提出报告
  • 公司发行新股时查核其财产出资
  • 审查与清算完结时所造具的会计表册
  • 审查与清算人就任时造具的会计表册

其余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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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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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是由董事长代表公司,而在以下例外情形,监察人有权代表公司:

  1. 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以及会计师,而因为委托行为是代表公司,因此其委托为公司的委托行为,其所需费用公司负担
  2. 代表公司与董事诉讼,而诉讼包括所有民事刑事诉讼
  3.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而这里所指的董事也包括董事长
  4. 应部分股东要求,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

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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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命令召开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法院得派检查人之后,对于检查人的报告认为必要之时,得命令监察人召开股东大会。
  2. 自行召开董东会:召开股东大会原本是董事会的权责,但是依据公司法,除了董事会不为召开,亦或是不能召集股东大会之外,必要时,得召开股东大会。

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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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有权请求报酬,而监察人的报酬通常都明订在公司章程里,如果没有明订,则应该由股东会议订定,且不得事后追认。

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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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与公司,基于两者之间乃是受任人关系,亦享有民法规定之受任人权利,包括代偿债务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费用偿还请求权等等。

未设置监察人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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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并非采取行董事及监察人双轨制,而是采行单轨制,而在单轨制的公司之中,依据证券交易法,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并规定人数不得少于三位,由其中一位担任召集人,且应至少一位独立董事具备财务或是会计专长。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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