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暴力的垄断

领土垄断正当的暴力使用(或称为一个国家对暴力的垄断),是对国家政体的一种理解,由马克斯·韦伯在《政治作为一种职业》一书中提出。根据韦伯所言,国家是一个“宣称垄断了正当的暴力使用以维持治安,并能够付诸实行”[1]的实体。韦伯这套理解在二十世纪法律哲学政治哲学中有显著地位。韦伯把国家定义为一个群体,宣称并成功地得到于领土内正当地使用武力的权威;韦伯亦同时认为领土是一个国家的必备条件。据韦伯所言,获得这种垄断地位必然要经过一个正当化的过程。雷蒙·阿隆认为,国际关系的特点在于上述的,存在于一国之内的正当武力使用,并不存在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当中[2]

马克斯·韦伯的理论 编辑

马克斯·韦伯在《政治作为一种职业》中指出,要维持作为国家的地位就必需保持上述的垄断。他所作的更详细定义是,“假若以及只有当它的行政人员能够成功地实行其‘对正当的武力胁逼的垄断’(德语:das Monopol legitimen physischen Zwanges)的宣称以维持其治安(或秩序),它才是个国家。”[3][4]按韦伯所言,国家是正当武力的来源。警察军队是国家行使正当武力的主要工具,但不代表只有公共武力才可以正当地行使,私人武力,例如私人保安,只要得到国家授予正当性,亦可以正当地行使。韦伯同时对这套基本理解提出几个需要留意的地方:

  • 韦伯的原意是,这个理论所说的是一种观察,而且表明并非每个国家都和武力的使用如此的接近。他举例说明:在欧洲封建制度中,私人战争在某些条件下被允许;另一例是教会法庭对于某些特定的“罪行”只有它拥有司法管辖权,特别是针对之于该宗教教派的异端邪说,以及性罪行(因而该等法庭亦被称作脏秽法庭)等。
  • 武力胁逼的实际运用是由国家委托或批准的。韦伯这套理论的意思不是说只有国家会动用武力胁逼,而是任何可以对武力胁逼赋予正当性,或者对其有否正当性作出裁定的个人或团体,都是得到国家授权的。所以,就如前述有关私人保安的例子,法律或许有容许个人在保卫自身安全和财产的时候可以动用武力,但这种动武的能力及其正当性,事实上是由国家,亦只能由国家,所授予。

参考 编辑

  1. ^ Daniel Warner. An ethic of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1991: 9–10 [5 April 2011]. ISBN 978155587266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5). 
  2. ^ Raymond Aron. Paix et guerre entre les nations, Paris 1962; English: Peace and War, 1966. New edition 2003.
  3. ^ Weber, Max.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1964). p. 154
  4. ^ Weber, Max.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1921). p.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