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法律

工会法》,是中华民国最基础的工会法律,主要是“为促进劳工团结,提升劳工地位及改善劳工生活”而制定(根据该法第1章第1条)。民国18年(1929年)11月1日公布实施[2],现行修正版本2022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2023年1月16日施行。

工会法
Trade Union Act
状态:施行中
施行日期1929年11月1日[1]
修正次数14
最新修正2022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
法规类别
行政
劳动部
劳动关系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工会法
沿革法规沿革

参考资料 编辑

  1. ^ 中华民国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司法院释字第161号解释》解释文:“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所定法规生效日期之起算,应将法规公布或发布之当日算入。”尚无《中央法规标准法》时,依据《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2. ^ 卫民. 新「工會法」重要修法內容與對勞資關係衝擊之研究. 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2010-08-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20).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