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国八年(1919年)9月,析阿山道新土尔扈特旗、新和硕特旗布尔根地方置布尔根设治局[1]。局所驻布尔根(今蒙古国科布多省布尔根)。
- 民国九年(1920年)11月,改为布尔根县佐[2]。
- 民国十三年(1924年)7月,以布尔根河县佐辖境置布尔根县[3],治所同前,
-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后,被外蒙古占领。
-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6月,析布伦托海县置布尔根设治局[4],局所同前[5]。
-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时,辖境已并入青河县境[6],但中国政府只能实际控制一部分辖地,其余辖地由外蒙古当局实际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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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公报》第1309号,1919年9月27日,第89册,第233页
- ^ 《政府公报》第1716号,1920年11月25日,第103册
- ^ 《政府公报》第3003号,1924年8月1日,第148册,第3248页
- ^ 《国民政府公报》第2408号,1937年7月17日,第14页
- ^ 《中国分省新图》,申报馆,1939年第4版,第55页
- ^ 内政部方域司:《中华民国行政区域简表》(第11版),第214页。按:《中华民国史地理志(初稿)》第34页仍有布尔根设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