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拉斯特诉科恩案

弗拉斯特诉科恩案Flast v. Cohen,392 U.S. 83 (1968),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例,华伦(Warren)法院建立了“双重纽带法则”(double nexus test),只有满足这项条件,纳税人才能对联邦政府的支出提起诉讼。

弗拉斯特诉科恩案
辩论:1968年3月12日
判决:1968年6月10日
案件全名弗拉斯特等 诉 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长科恩
引注案号392 U.S. 83
88 S. Ct. 1942; 20 L. Ed. 2d 947; 1968 U.S. LEXIS 1347
法庭判决
纳税人有权提起诉讼以保护联邦财政支出不被用以宪法所禁止的资助宗教的活动。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沃伦
协同意见道格拉斯
协同意见斯图尔特
协同意见福塔斯
不同意见哈伦
适用法条
U.S. Constitution, 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部分、第三章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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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Flast与其他人一起起诉卫生、教育、福利部部长Wilbur Cohen,挑战《1963年联邦教育法》(Federal Education Act of 1963),理由是该法赋予卫生、教育福利部调配资金给州政府和地区,资助穷苦人士以获得受教育机会。原告声称联邦教育支出项目为宗教学校提供资助,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离条款(Establishment Clause),该条禁止联邦政府以财政支出方式资助宗教活动,前审认为原告欠缺诉讼资格(Standing),原告上诉。

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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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能否以纳税人的身份,对于政府的支出计划,拥有起诉权?

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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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thingham
原告并无提起诉讼的权利,假如他所受的损害,和其他纳税人相同,而且很小。对于未来税负的增加,则过于遥远且不确定。
诉讼资格(Standing)的要旨,为寻求救济的一方,是否会因为诉讼胜败,而使个人利益受到影响。这是为了确保议题清楚的呈现,以便法院处理艰难的宪法问题。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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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一些特殊的案子里,原告也许有起诉权,而法院却拒绝审查。
  • 对于这个Substantial Issue,原告必须建立自己的法律地位,与所针对的法律间,具有逻辑上的关联。纳税人可以主张,国会必须依据第一条第八项来行使权力,方合宪。惟若仅是,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附随支出,则并不充分。
  • 第二,纳税人必须建立自己的法律地位,与宪法上权利所受损害的关系。且必须证明,该法律逾越宪法上的特别限制。我们注意到第一修正案对第一条第八项构成特别限制。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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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判决。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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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纳税人诉讼适格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