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处分(英语:compulsory measure)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用公权力限制人民基本权利从而达成犯罪侦查的强制手段,常见的种类包括拘留逮捕搜索扣押羁押等,根据强制处分所限制的权利不同,其所对应的司法审查也有所不同。基于时效性考量,拘留、逮捕等处分通常直接由警察机关或检察官进行,搜索扣押通常需要法院事前或事后批准,或至少应由检察官核发相关命令,涉及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的羁押则通常不得由侦查机关擅自发动,而需经由法院加以审查并裁定准许。

种类 编辑

根据涉及的基本权限制程度,强制处分有以下几种类型:

  • 拘留:拘留是指警察机关或侦查机关出于侦查之目的,以强制力拘束人民行动自由的一种处分。
  • 逮捕:逮捕与拘留同属限制人身自由的处分,通常不需经法院或检察官核可,警察机关可出于侦查目的自行为之。
  • 身体检查:指侦查机关对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身体生物资讯进行采样、搜集等作为,包括按捺指纹、验尿等等,通常得由侦查机关自行为之。
  • 限制出境:为了防止被告犯罪嫌疑人逃亡境外导致司法审判权难以行使,法院或检察官可借由限制出境处分限制人民的迁徙与行动自由,但其在境内之行踪则不受限制。
  • 搜索:出于搜集犯罪证据或查找被告犯罪嫌疑人)之目的,侦查机关得向法院声请“搜索票”,对其住处或交通工具进行搜索。
  • 扣押:扣押通常伴随搜索而来,目的在于保全证据或没收违禁物,而限制人民的财产权
  • 羁押:羁押是强制处分中限制人民权利程度最严重的一项,需经由法院裁定准许,目的在于防止被告犯罪嫌疑人逃亡、串供或湮灭证据。
  • 鉴定留置:如果被告精神心智处于非正常状态,法院得出于审判必要核发留置票,强其接受精神鉴定,以利审判之进行。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