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准

君主批准立法

御准(英语:Royal Assent),又称王室批准,是指立宪君主正式批准并颁布其国家议会法案,由此建立法律的程序。对绝大多数的现代君主政体而言,御准仅是一项例行程序;但即使在统治者仍有权拒绝授予御准的国家(例如英国马来西亚挪威列支敦士登),统治者也甚少动用此权,而是遵从其政府的决策,以免陷国家于宪政危机中(保留权)。欧洲君主政体对否决权的行使曾实为频繁;但自18世纪发展出现代民主政治氛围后,拒授御准的情形已极为少见。御准通常是以英王制诰等较为书面的方式进行授予,有时也会伴随着详尽仪式。例如在英国,上议院专员在经君主任命后,负责在威斯敏斯特宫的典礼上宣布批予御准。在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仅由总督签署法案。然而,无论是御准方式为何,议会在事后必须获知御准;此可以由两种途径:上议院专员或君主的代表在各议院在场时公开授予御准;或者个别通知议院,对象通常是该议院议长。

加拿大国王乔治六世御准加拿大议院的法律,右为伊丽莎白王后,1939年5月19日。

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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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法案行将获得御准前,必须已经在国会上下两院通过所有必需的阶段(即所谓“三读流程”)。根据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令,下议院可以在若干情况下,径直将一项法案呈诸御准,而无需征得上议院的同意。正常地,御准常由君主或经由英王制诰授权的上议院专员行使。该御准可能于议会内或议会外​​批出:在后一种情况下,在该法案正式生效前,上下两院必须分别向君主提出呈请。

在议会中,供职上议院的国会执行秘书(Clerk of the Parliaments),会以传统盎格鲁-诺曼法律法语(Anglo-Norman Law French)的程式性短语,表明君主的决定。通常的流程为:首先大法官在上议院专员陪同下,于上议院宣读涉及该法案之英王制诰。然后,驻大法官法庭王室执行秘书(Clerk of the Crown in Chancery)读出该法案的简称。接着国会执行秘书面向院内栏栅外侧下议院代表(通常为下院正副议长、下院秘书、警卫官及相关法案委员会之议员众人等)逐一用上述短语回应相关法案的御准详情。同时这句话也具列在法案之中,以表明君主批给该法案御准。

御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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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获御准之法案为拨款事宜时,常用"Le Roy/La Reyne remercie ses bons sujets, accepte leur benevolence, et ainsi le veult",“国王/女王感谢其优秀之臣民,接受其盛情善意,并依其所愿执行之”(英语:"The King/Queen thanks his/her good subjects, accepts their bounty, and wills it so.")。

当获御准之法案为其他公共事宜草案时,常用"Le Roy/La Reyne le veult",“国王/女王依其所愿准行之”(英语:"The King/Queen wills it.")。

当获御准之法案为私人条例草案时,常用"Soit fait comme il est désiré",“因之所需,允其所请” (英语:"let it be as it is desired.")。

当相关呈请之议案未获御准时(即拒准英语Disallowance and reservation),通常会以委婉的形式表达: "Le Roy/La Reyne s'avisera",“国王/女王就此再行三思,容后圣裁” (英语:"The King/Queen will consider it.")。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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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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